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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9〕14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襄汾县旅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旅游奖励办法(试行)
为激发旅游市场活力,强化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公共服务配套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本地和外地旅行社积极性,拓展襄汾旅游客源市场,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周边县市旅游奖励情况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游专项奖
对组织游客赴我县游览的县内外具有合法资质旅行社、相关研学机构等予以奖励。
1、对旅游包机的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通过乘坐临汾乔李机场航班前来我县游览,一次性组织50人以上(含50人)来襄旅游包机(旅行社组织50人以上、含50人团队乘机来襄旅游,视为包机),每班奖励3000元人民币。旅行社组织100人以上(含100人)来襄旅游包机,每班奖励1万元人民币。旅行社一年累计组织5架以上(含5架)旅游包机的,额外奖励5000元人民币,累计组织10架以上(含10架)旅游包机的,额外奖励1万元人民币。
2、对旅游专列的奖励。旅行社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来襄(普通专列人数不少于300人,豪华专列人数不少于200人),奖励组团社5000元人民币;旅行社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来襄(普通专列人数不少于500人,豪华专列人数不少于400人),奖励组团社2万元人民币。旅行社组织一趟高铁旅游专列来襄100人以上(含100人)奖励组团社5000元人民币;200人以上(含200人)、300人以下的,奖励组团社1万元人民币。
3、对旅游大巴的奖励。旅行社组织本县以外游客通过乘坐旅游大巴前来我县游览,一次组织100人以上(含100人)大巴旅游团队来襄,奖励3000元人民币。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4、对自驾游团队的奖励。旅行社从县外一次组织自驾游团队来襄的,20辆车以上(含20辆)、70人以上(含70人),奖励2000元人民币;30辆车以上(含30辆)、100人以上(含100人),奖励3000元人民币。
5、对旅游直通车的奖励。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可,旅行社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客运公司开通襄汾全县范围内各景区的定线、定点、定时、定价旅游直通车线路(直通车出发地点为临汾市城区、全市各个县城所在地及旅游景区),17座以上(含17座)旅游大巴年度开行50班次以上(含50班次),按单程每车每公里2元给予专线线路补贴。
6、对入境团队的奖励。符合组团条件的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境外(大陆地区之外)旅游团队,人数达50人以上,在我县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并住宿一晚的,每接待1人奖励100元人民币。
7、对研学旅行团的奖励。相关研学机构、营地组团来襄研学旅行的,本县团队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在我县任何一个研学营地体验一天并住宿一晚的,每接待1人奖励5元人民币。本县以外团队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在我县任何一个研学营地体验一天并住宿一晚的,每接待1人奖励10元人民币。九大研学营地包括:古人类考古与民居艺术研学营地、古中国研学营地、汾城千年古镇文化研学营地、唐人居古建筑艺术非遗研学营地、尧京红酒艺术审美研学营地、红色小延安盘道村研学营地、林乡四季晋南农耕文化研学营地、东岭户外健康研学营地、道德关村美丽乡村研学营地。
8、组团社年累计奖励。组团旅行社组织本县以外旅游团队来襄旅游,住宿一晚并游览2个(含2个)以上收费景区的,1000人(含1000人)以上不足3000人的,按每人10元奖励组团社;3000人(含3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按每人15元奖励组团社;5000人(含5000人)以上,按每人20元奖励组团社。
已获得包机、专列、大巴、自驾、研学游团队奖励的不再享受年累计奖励。
(二)旅游商品研发奖
在襄汾注册公司,开发、生产、销售以及宣传襄汾文化的旅游商品,本年度被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评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三)本县旅游人才奖
新考取国家导游资格证并取得导游证,且在我县旅游企业执业的导游人员,奖励1000元。对获得省、市级表彰的导游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奖励。
(四)A级景区、星级饭店创建奖
在我县对本年度首次创建为3A级景区以下(含3A级景区)、3星级饭店以下(含3星级饭店)的,依法取得经营等级证的分别奖励2万元。首次创建为4星级饭店的,奖励5万元;首次创建为4A级景区的,奖励10万元。首次创建为5星级饭店的,奖励10万元;首次创建为5A级景区的,奖励50万元。
二、奖励条件
(一)本办法所奖励的旅游包机、专列、大巴和自驾游团队、入境旅游团队,须满足游览我县2个以上(含2个)收费旅游景区并在襄汾县辖区内住宿一晚两个基本条件。
(二)组织旅游专列须停靠襄汾县辖区内火车站;旅游包机须在临汾乔李机场落地;大巴、自驾车队和外地研学旅行团队入襄须同时到达。
(三)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大巴、自驾车队和研学旅行团队,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局将派人现场查验,不符合奖励标准的将不予确认。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当年未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旅游产业政策和襄汾县旅游业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达到国家标准。
三、奖励申报审批
奖励对象应是具备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旅游客运公司、研学旅行团队以及旅游经营管理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一)奖励申报流程和认定
1.申请旅游包机、专列、大巴团队、自驾车团队、研学旅行团队等奖励的组团社及研学机构,须在发团前2—5日向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入境旅游团队须在发团前3—5日向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并提交《旅游和研学行程表》、《游客和研学团队花名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团队在襄期间,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局要进行现场查验。团队离襄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延期视为自动放弃,并网络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存档,每季度末兑现奖励。
2.申请旅游直通车的旅行社或旅游客运公司,须提前20天向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旅游直通车奖励申请表》,直通车营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延期视为自动放弃,并网络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2个月内兑现奖金。
3.申请入境旅游团队奖励,须提前20天向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入境旅游团队奖励申请表》,团队行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延期视为自动放弃,并网络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2个月内兑现奖金。
4.申请累计奖励的旅行社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向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报《旅游接待人数登记表》,必须于当年度11月1日前将《旅游累计奖励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报送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延期视为自动放弃,并网络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3个月内兑现奖金。当年度11月至12月份旅游人数计入下一年度旅游累计奖励。
5.A级景区、星级酒店创建奖励的认定,以通过国家、省、市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和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或授权组织等级评定为唯一标准。对A级景区、星级酒店的奖励资金在申请单位按程序申报后三个月内拨付。
6.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的特色旅游商品研发表彰以及国家导游资格证的认定,以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的评定为唯一标准。奖励资金在单位、个人申请按程序申报后三个月内拨付。
(二)申报材料
1.大宗旅游、研学旅行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包机协议、铁路调度计划、命令;
(2)租车合同;
(3)旅游、研学行程表;
(4)旅行团成员名单表;
(5)入住酒店证明;
(6)游览景区或研学营地证明。
2.旅游直通车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与直通车景区的合作协议书;
(2)旅游直通车接待游客汇总表;
(3)每班次与景区结算凭据,景区提供的证明。
3.组团社年累计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旅游接待人数登记表》;
(2)《旅游累计奖励申请表》;
(3)每个旅行团成员花名册;
(4)酒店入住合同(包括入住名单)、住宿费发票、租车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景区门票结算凭据或景区出具的证明。
4、旅游商品开发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部门纳税证明;
(3)营业门面照片;
(4)管理及从业人员合同等证明;
(5)国家、省级旅游部门出具的获奖证明。
5、本县旅游人才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全国导游资格证复印件;
(2)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
(3)本年内游客投诉中心投诉记录;
(4)省市旅游部门下发的表彰证书及批复文件。
6、A级景区、星级饭店创建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部门纳税证明;
(3)国家、省、市A级景区评定委员会、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或授权组织等级评定证书及批复文件;
(4)创建A级景区、星级饭店有关资料证明。
四、监督管理
(一)旅行社和相关研学旅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申请资格:
1.违反《旅行社条例》规定,有零、负团费现象的;
2.不执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3.因旅行社、研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4.有重大投诉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5.报表漏报、报送不及时,账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无法进行审核确认的;
6.核查不完整缺项的,不予以奖励。
(二)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旅游经营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依法追缴全部奖励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报旅游项目奖励,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旅行社、研学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相互协作,诚信经营;如发现旅行社、研学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旅游市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不予奖励,并追究旅行社和研学机构的责任。
五、附则
(一)上述所指“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奖励的项目实行申报制,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申报受理、查验与管理,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相关票据由审计部门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由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核拨工作。奖励资金、实施查验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9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从2020年开始根据奖励情况健全完善奖励办法。
(三)本办法由襄汾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4、组团来襄旅行社、研学旅行团申请奖励资金现场查验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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