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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9-09-29来源: 襄汾县人民政府

襄政办发〔2019〕22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襄汾县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步伐,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19〕23号)及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临自然资办〔2019〕70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全面开展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尽快摸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宗数和面积、已登记发证的数量和面积等基本家底,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台账销号管理。明确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力争2019年底前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登记发证率达到30%,2020年底前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基本完成。

(二)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将农村不动产纳入日常登记业务,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完成“十三五”规划明确的工作目标。

(三)以支撑和满足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点,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全县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要在农村“两权”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房屋和地上的建(构)筑物数据,实现数据实时更新。2020年底前,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并实现数据汇交。

二、登记发证的范围

(一)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其他可以认定的,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认真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依据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坚持“权属明确无纠纷,四至清楚无争议”原则依法确定主体资格,认定权属和四至界线,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实事求是,应发尽发

正确认识和把握农村现状,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灵活掌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对城乡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缺失的地方,申请要件中无需提供房屋符合规划等材料。因地制宜,解放思想,积极妥善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细化各项政策,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

(三)先易后难,分类推进

从时间上、难度上和现状上综合考虑,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先易后难、从简从快、分类推进。对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工作扎实,数据成果能满足登记发证要求的,直接利用“两权”地籍调查成果登记发证;对于偏远地区,经济价值不高,矛盾问题较少的,可采用简易方式登记发证;对于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等重点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

(四)尊重历史,不变不换

已经依法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可暂不更换新证。

四、工作步骤

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9年10月31日前)

完成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宣传动员、培训人员、收集资料、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选定技术单位等。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1月1日-2020年11月底)

1、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发布农村房屋调查工作通告。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调查、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政策需求,认真研究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协调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业单位进场前,各村民小组成立确权登记工作协调小组,由本村民小组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任组长,具体负责协助权属纠纷调处、外业调查和测量以及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对长期在外的农户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办理。资料完善、权属界址明晰的,作业单位在协调小组长的带领下逐户进场开展测量调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2月底前)

汇总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完成县级初验,申请市级复查和省级验收。

五、登记发证的方式

全县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申请,并对登记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自然资源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审核登记发证。村民自愿提出申请的,在申请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参照以下程序办理。

六、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前,要发布通告,明确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申请方式、受理时间等内容,通告期满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受理。

(二)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依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由乡(镇)自然资源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查验权属来源和四至界线等相关内容。

(三)公告

经审核、能够登记发证的,要组织进行公告。公告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不动产登记公告内容包括:

1、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登簿、发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予以登记发证;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调查研究,逐步依法推进解决。

七、农房一体不动产登记政策界线

积极稳妥做好历史遗留回题处理工作,既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控制等法律规定,也要区分时段、政策背景,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政策,对于“一户多宅”、无权属来源证明、超面积等共性问题,根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解决。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混合用途、房地用途不一致等问题应灵活宽松处理,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调处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有效化解矛盾。对于登记发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县、乡(镇)政府研究,明确处理意见,应发尽发,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一)对于“两权”地籍调查成果中地上建(构)筑物界址线、层数、结构等内容全面,权利人和界址清晰准确、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利用“两权”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

(二)对于“两权”地籍调查成果无任何房屋信息,特别是偏远农村,可采取简易的方法,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或通过描述方式记录建(构)筑物相关情况后直接登记发证。

(三)对于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可比照城市房屋权籍调查有关要求进行补充调查后,子以登记发证。

八、保障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襄汾县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日常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一是强化经费保障。按照2013年、2014年中发1号文件要求及国土资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已完成的“两权”地籍调查成果,开展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将农房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规定,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地籍调查、房屋测量“搭车”收取测绘费、绘图费等费用。二是强化宣传保障。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三是强化协同保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全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工作部门及乡镇职责如下:

1、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经费测算;负责开展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建库等项目采购;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印制相关不动产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不动产权属及地籍测量结果审核、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办理、不动产证书发放、不动产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工作。

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地籍调查成果审查、权属审核、权属纠纷调处和上传下达及信息收集等工作。协调乡(镇)政府、测绘单位、村民委员会三者关系。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有关户籍登记资料,处理房地一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本级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做好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有关资料,参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做好水域权属认定工作。

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房产登记相关资料,参与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林权方面的工作。

县民政局:提供界线勘定资料。

2.乡(镇)政府职责

(1)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参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房屋权属争议调处;

(2)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土地、房屋权属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

(4)负责本行政范围的社会稳定工作。

3.村委会职责

(1)组织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集中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的深远意义,推举村民代表协助调查队伍做好房地一体调查指界确认工作;

(2)协助做好本村内各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协调工作;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做好村属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

4.村民小组

(1)召开村小组村民大会,通知各农户准时到现场指界、确权、配合房屋丈量;

(2)协助做好本村小组内的土地、房屋纠纷调解工作;

(3)负责收集本村小组各农户户主、人口信息,土地、房屋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等;

(4)配合调查队伍做好本小组农村房地一体权属确认工作。

5、测绘单位职责

负责中标标段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等国家和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要求,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控制测量、界址坐标测量、土地房屋面积测量、楼盘表、数据建库等工作。主动与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乡(镇)国土所沟通协调,确保测绘、数据建库工作顺利开展,质量优良。

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乡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保红,电话:13133261768,邮箱:xfxbdcdjzx@126.com。

(三)科学制定技术路线与方法。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房屋调查应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调查时,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并测绘房屋空间位置,实地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面积。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房地一体调查成果运用,办理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时避免重复测量和调查。

(四)妥善解决疑难问题。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要积极研究对策,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一户多宅”、权利主体模糊、宅基地面积超占、权属资料缺失、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难、超规划建设、未批先建等实际问题,要依法按政策分类处理,按规定无法补办用地批准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只进行调查不发证。空心房原则上不予调查登记、发证。房屋成排成幢的按照一幢进行调查。

(五)严格督查考核。采取“每月一总结、每季度一督查、年终总考评”的办法,加强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达标的进行全县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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