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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汾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6-04-18来源: 襄汾县人民政府

襄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汾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襄政发〔20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襄汾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以及县委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县政协重大建议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点专项规划;

  (三)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四)编制县级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五)确定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六)制定政府职能转变、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

  (七)制定或调整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八)制定或调整重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收费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九)制定或调整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文化、卫生、教育、物价、住房、公共交通、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等涉及民生改善的重大政策措施;

  (十)制定或调整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一)制定或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区划及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措施;

  (十二)制定或调整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三)县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十四)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为民决策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各项决策合乎民意、顺应民心,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决策符合实际,合理可行。

(三)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善于吸纳各个层次人员的意见建议,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四)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 (五)公开透明原则。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风险可控原则。坚持将决策风险可控作为作出决策的重要标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决策风险。

第四条 县长代表县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协助县长决策。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承办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论证和决策的执行。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政府人事任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动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通过下列途径:

(一)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向县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决策的,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确定后,由县长确定推进决策程序的分管领导,同时根据部门法定职责确定具体承办单位,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承办决策的前期工作,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九条 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便公众知晓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确定后到做出审定结果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由决策承办部门牵头组织;

(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组成;

(三)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接受公众报名;

(四)听证代表由听证组织部门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不同利益群体按比例确定;

(五)决策征求意见稿、决策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送达听证代表;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应当至少提前7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对涉及住房、教育、物价、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用事业、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决策事项,积极探索引入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公众意愿调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节工作按照分工由各位副县长负责,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及专业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

第十四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要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主要观点及理由。专家论证会后,决策承办部门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的,第三方机构要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节工作按照分工由各位副县长负责,有关部门落实。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财政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信访局牵头组织,县司法局、综治办及有关部门和乡镇参与,在接到决策承办部门的函告后,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于10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县水利局、农委及有关部门和乡镇参与,在接到决策承办部门的函告后,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于10日内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参与,在接到决策承办部门的函告后,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于10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的风险不可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本节工作由杜许堂副县长负责。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当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其它不适当的问题。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本节工作由苏嘉邦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法制办审查。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提交县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结论;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决策方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应当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第二十四条 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政府重大决策议题,由县长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二十六条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政府重大决策方案,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参加;

(二)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列席;

  (三)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四)分管决策事项的副县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五)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六)县政府法制办发表意见;

  (七)县长在会议组成人员讨论之前原则上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县长根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事项逐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形成文件后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县长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县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搁置时间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县长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归档内容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对会议未作出决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重大决策形成后,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决策的执行工作。其中,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应确定一位副县长牵头负责。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确定执行单位,明确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决定,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要制定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在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跟踪、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督查制度,采取跟踪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认真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提出意见较多的,要指定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执行部门或委托其他机构适时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执行部门或受委托机构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提出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县政府应依据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并记录在案,事后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

第五章 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县监察局应当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承办单位、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承办部门和承担风险评估工作的部门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决策执行机关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及时、全面、正确实施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应当按本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后,将相关报告或议案按法定程序报上级政府批准或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它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

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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