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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 2016-12-30来源: 襄汾县人民政府

襄政办发〔2016〕74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襄汾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襄汾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建设项目的引导,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根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开发造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6〔2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耕地占补平衡机制,在保障土地所有权人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土地开发中的补充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自愿前提下,自筹资金,按照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自主组织项目实施,规范有序开发造地。

第三条 按照“先建后补、以补促建”的原则,对民间资本开发造地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回购后进行交易,让投资主体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促进全县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更好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第四条 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开发高等级耕地和水浇地,开发耕地等级原则上不低于12等。

第五条 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县人民政府将新开发的耕地形成的占补平衡指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回购,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指标交易。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审核项目设计和预算,把好项目验收关。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照土地整治项目有关规定、规范、规程要求,组织实施开发造地项目。

第二章 实施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含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或农民个人。

第八条 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坡度小于25度的宜耕集体未利用地。

(二)土地权属明晰、无权属纠纷。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周边交通便利,能满足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四)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项目,应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五)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亩。

第九条 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的实施程序

(一)投资人申请。民间资本投资人可先行选择开发造地区块,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开发造地的申请,申请报告应说明开发造地的具体位置、规模、范围拐点坐标、新增耕地面积、主要工程内容、投资来源、投资估算、项目建设工期等内容。同时应提供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开发的书面意见。

(二)项目踏勘论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民间资本投资人的申请,报县政府审批,由县政府组织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踏勘论证。论证通过后,确定项目申请人为投资主体。

(三)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核。投资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勘测和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设计方案形成后,应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审核意见,并与项目投资主体签订开发造地项目实施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项目评审时,预算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的开发造地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理。使用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开发造地的,应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项目的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施工中要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

(五)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投资主体的申请,报县政府进行竣工审计和工程复核,达到验收条件后,由县政府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确定新开发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等级。

(六)项目报备。项目通过验收后,由投资主体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录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按照要求到省国土资源厅完成项目报备等相关工作,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七)新增耕地管护。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项目竣工后,新开发的耕地应交由原土地权利人管理,签订管护协议,安排耕种,严禁撂荒;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以承包或租赁方式确定给投资主体使用。

(八)地籍变更及档案管理。验收合格的项目,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应协助地籍管理部门做好验收后项目的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并协助县国土资源局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进程中有关文件、报告、图件等资料,做好项目成果等有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指标回购

第十条 按照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耕地开发,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在签订开发造地项目实施合同时,合理地确定指标回购方式和回购标准。

(一)按照新开发耕地的面积和质量评估等级,参考《山西省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跨县域易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初步确定指标回购金额为:12等级1万元/亩;11等级1.25万元/亩;10等级1.5万元/亩;9等级2万元/亩;8等级以上2.5万元/亩。

(二)按照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合理比例利润模式,除支付项目投资人实际支出成本外,再给予相应的利润奖励。利润奖励的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交易价格-实际支出成本)*(1-实际支出成本/指标交易价格)。

(三)

采取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合理比例利润模式时,项目的实际支出成本由县政府委托确定的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为准。若实际支出成本大于指标交易价格,县政府将不予回购。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做好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各项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量减少前期工作费用,提供优质服务,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实施效率。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工程建设监管的责任,督促项目投资主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实施任务。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和工程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规定,切实把好项目验收关,保证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各方责任,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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