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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襄汾县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县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有所好转,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降至56μg/m3,全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临汾市下达的任务。
二、重点任务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以开展“襄汾县生态环境治理攻坚行动”为抓手,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共安排29项任务,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如下:
(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加大过剩产能化解力度。全县焦化、钢铁、水泥等行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工业企业产能置换相关政策实施关停淘汰。(县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
2、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各乡镇、有关单位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和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到位。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指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洗煤厂、小选矸厂、小储煤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环保局、经信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和质监局、安监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配合)
(二)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3、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供暖改造工程。
①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率,2017年县城新增集中供热面积20万m2,到2017年底,县城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4%以上。(县住建局、新城镇)
②按照省环保厅关于燃煤控制的有关规定,7月底前,制定“禁煤区”实施方案,10月底前,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县环保局)
③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加快推进清洁供暖改造,2017年10月底前,完成2万户以上清洁供暖改造工程。加大工业企业余热利用,2017年底前,完成43.4万m2企业余热向周边村庄供暖工程。(县住建局、经信局、供电公司、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④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县工商和质监局、安监局)
4、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
①10月底前,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清零”。(社管委、新城镇人民政府)
②加强燃煤锅炉治理,4月底前,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营业性锅炉、茶浴炉全部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9月底前,符合保留条件的所有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深度治理,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并对燃煤堆场实施全封闭。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力度。(县环保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①严控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总量置换,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增速低于GDP增速,完成省定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任务。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县发改局)
②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各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局、经信局)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6、实施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全县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见附件1)。铸造企业炉窑要按照《襄汾县铸造行业生态环境治理及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襄政办发〔2017〕37号)进行治理,5月底前,熔化炉污染物排放达到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100mg/m3;其它热处理炉污染物排放执行颗粒物15mg/m3,二氧化硫150mg/m3,氮氧化物300mg/m3。其他行业工业炉窑要升级污染治理设施,10月底前,最低排放标准达到烟尘10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400mg/m3。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县环保局)
7、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高标治理涉气工业企业,所有企业产尘物料堆场及装卸传输过程实施全密闭,完善各排污节点及无组织排放源收集治理措施。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率先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县环保局)
8、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年底完成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县环保局)
9、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①按照《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2017年专项治理方案》(晋气防办〔2017〕32号)要求,摸清医药等有机化工类,铸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制定VOCs排放清单,5月底前,确定2017年度治理企业和项目名单,编制VOCs“一厂一策”综合整治方案,10月底前,完成确定的年度治理任务,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县食药监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招商局、文化局)
②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辆;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县经信局、环保局、发改局)
10、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晋环发〔2014〕176号)中所列项目全部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高费项目改造完成率达到100%。(县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
11、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
①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9月底前,将错峰生产计划报县大气办备案。其中,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钢铁企业采暖季实施限产,按照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以高炉生产能力计,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企业限产措施落实情况。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县经信局、供电公司)
②企业错峰生产要求要依法合规纳入企业排污许可证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保落实到位。(县环保局)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2、加快推进城区绿色交通。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区公交纯电动化、出租车燃料清洁化,逐步推动出租车纯电动化。(县交通运输局)
13、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市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或高排放车辆)淘汰任务,淘汰全县范围内黄标车。(县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商务粮食局)
14、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严禁大型货运机动车、过境货运车辆和农用车进入城区行驶。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对排放不合格的,强制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及时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辆信息,强化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力量,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县环保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
15、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
①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县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②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等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县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发改局、金融办)
16、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
①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9月底前,全县所有加油站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6月底前,全县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县商务粮食局、工商和质监局)
②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追究违法者责任,曝光一批经营不合格油品的企业名单及典型案件,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县商务粮食局、工商和质监局、公安局、环保局)
③积极推进出租车更换为电动车或新能源车,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县交通运输局)
17、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要对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实施严格的监督性检查,确保稳定运行。每年4月底前,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年度检测。9月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县商务粮食局、环保局)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8、严格控制扬尘排放。组织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发布名单。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落实围挡、苫盖、喷淋、冲洗和地面硬化5个百分百措施,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县住建局)
19、强化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高标准密闭苫盖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渣土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90%以上,并接入交通运输部联网联控平台。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时间、路线、地点消纳处置的,沿路抛洒的,随意倾倒的,一经查处按照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营运资格。(县交警大队、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20、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城市道路及交通干线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增加保洁频次,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有效抑制道路扬尘。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76%。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工作。(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路段)
21、强化餐饮油烟治理。持续推进县城建成区夜市烧烤、露天摊点专项整治,县城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的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装置,达到排放标准(2mg/m3)。(县住建局、食药监局)
22、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强化日常巡查,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及燃煤旺火等严控方案,明确管控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
23、强化露天堆场整治。对城乡结合部建筑、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清除;对裸露煤炭、沙(土)堆、石灰等临时物料堆场彻底清理或绿网覆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
24、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有序推进城市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县住建局)
25、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县住建局、发改局)
26、完善城市道路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公共停车体系建设,减少机动车停车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干扰。加强占道管理,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强化道路养护管理,确保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设施完备。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县住建局)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27、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加强和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平台的联动响应,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环保局、气象局)
28、加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地区有关标准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中增加SO2预警分级要求,以及控制燃煤污染防治和SO2防治的应急响应内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10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工作,并通过环保厅组织的评估审核。(县环保局)
29、夯实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基础。根据省、市环保部门安排,协调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2017年底前逐步建立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完善相关制度。积极对源解析实施动态更新。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行限期达标管理。(县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是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实际,尽快组织制定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切实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社区、村和企业,明确各项任务清单、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责任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按期完成。各乡镇及有关单位于6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报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加大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政策、资金支持,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基建投资计划,优先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基建投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加大对产业升级、冬季清洁取暖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污染治理、产业准入等方面严格标准,在重污染应急方面进一步加强联动响应,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优先资金支持,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积极探索推进“政府统领、企业施治、部门分工、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环境污染“大治理”模式,发动全民共同治理环境污染,形成“共防、共治、共享”氛围。
(四)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县供电公司、山西万盛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等企业要与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统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的规划与实施。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稳定气源供应,统筹协调配套电网工程、燃气输配工程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用地指标等。
(五)强化督查调度考核。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每月调度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采暖期加密调度频次,量化各项任务进度及完成比例,定期呈报市环保局及县政府,负责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发现乡镇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贯彻执行不力、失职渎职的,提出问责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问责,对未完成任务的严肃追责。
(六)建立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强与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平台的联动响应,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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