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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发〔2019〕3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暂行)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通知精神,加快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地籍调查规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晋政发〔2002〕6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晋建房字 〔2015〕215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晋国土资发〔2017〕42号)等不动产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厘清原因、简化程序、自愿办理、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中的遗留问题。
二、实施意见
(一)2018年12月31日前竣工并投入使用但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均列入本次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登记范围,已由政府公告列为征收对象的不动产不列入登记范围。
1、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
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报县住建局备案,凭县住建局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不具备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出具认定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凭认定意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1)在旧城改造或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对持有土地合法来源手续,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其使用国有土地予以确权。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县自然资源局凭土地登记材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规划审批认可手续、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上述住房的建设用地属于划拨土地的,参照本实施意见“7、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改公房”相关规定办理。
(2)直管公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直接办理;已出售的直管公房,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财政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3、无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对符合不压占道路红线、蓝线,建筑间距与油气管线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之间的距离满足安全间距等条件,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或已协调解决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补办有关手续或出具意见。欠缴的有关规费按照房屋建设时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缴;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主管部门依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标准等,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划经批准时的标准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依据补办的规划手续或规划调整意见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解决。
4、归档资料遗失的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查档复印存根,并加盖印章。县自然资源局凭上述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购房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等遗失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为申请人复印存根,并加盖印章。县自然资源局凭上述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进行公告,并由申请人作出无产权纠纷的承诺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5、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变更的房屋
对土地已登记、购房人所购商品房已竣工,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被吊销)或变更的,其销售的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购房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凭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吊销或注销查询证明,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规划、竣工验收手续,房屋土地面积测绘报告和购房人的购房资料及契税完税证明,还应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六十日。对公告期满无异议、无限制措施记载、无其他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及不动产登记记载的,无论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购房人均可单方申请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开发建设单位兼并重组或改制前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自用房屋,凭土地、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兼并重组或改制文件,直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6、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房屋
因开发建设单位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致使购房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可以为购房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办理契税申报征收手续,并开具契税完税证明。购房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凭购房(拆迁)手续、契税完税证明及相关资料申请登记,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先税后证”的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7、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改公房
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已交清购房款,因单位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土地和房屋权属都无争议的,由售房单位进行公告并作出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提出登记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凭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公告、购房资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上述住房的建设用地属于划拨土地的,应先由售房单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再按上述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如售房单位不统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应先由售房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同意将不动产登记在购房人名下的书面声明。
属于单元楼房的,购房人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手续,土地出让金按照房地产成交价的1%收取,按照完税证明所载的计税评估价确认的成交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后,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记载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其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为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
属于独立宅院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襄汾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段的基准地价70%计算缴纳。建房人(购房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8、手续完善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
整幢楼手续完善,个别购房人未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参照本幢楼内已办理权属登记时提供的资料和程序予以办理。购房人没有缴纳相关税费的,由购房人补缴相关税费后,申请不动产权登记。
(二)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9、开发建设单位因内部管理问题拒不配合办证义务造成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
开发建设单位因内部管理问题拒不配合办证义务,导致其销售的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经县房产管理中心购房合同备案后或购房人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履行合同义务,购房人入住满两年,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由购房人单方申请,提交房屋土地面积测绘报告、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及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或是通过起诉开发建设单位等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10、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
对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已登记而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个人住房申请转移登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土地权属来源合法证明清单,购房人凭原先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办理房地产转移手续,交纳相关税费后,持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1、宗地或房屋四至清晰无纠纷,但因其他原因四邻拒不签字盖章的不动产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线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做好权属调查工作。对于宗地或房屋四至清晰无纠纷,但因其他原因四邻拒不签字盖章的不动产,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启动现场指界程序,调查员通知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同时到场进行指界,指界时调查员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指界后指界人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确认。违约缺席指界的,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调查员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问题繁杂。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县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调度,确保问题有人解决,过程有人监管,结果有人跟踪。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持续推进我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加强监管,疏防结合。在开展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工作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2019年1月1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建设审批程序,建立健全项目跟踪管理和协同监管责任制,防止产生新的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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