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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发〔2019〕8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汾县粮库家属院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粮库家属院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粮库家属院征收补偿安置
实 施 办 法
为切实改善县城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从最困难的群体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通堵点、疏痛点、消盲点,全面解决好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环保、社会治安等问题,集中全力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精神,本着充分尊重历史,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彻底解决棚户区居民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为使粮库家属院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襄汾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粮库家属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襄汾县粮库家属院(原611家属区)。
二、征收主体
襄汾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部门
襄汾县人民政府确定襄汾县住建局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襄汾县住建局委托襄汾县富瑞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组织实施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襄汾县富瑞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相关成员单位
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保障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四、征收时间
房屋征收的签约期限为15天,具体时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期限为准。
五、征收安置方式
本次棚户区改造采用纯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因拆迁户房屋已被拆除多年,大部分住户相关证件缺失,且被拆迁住户房屋由于建设年限久远,产权存在多次转让,相关信息已无法查询,因此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根据襄汾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该项目和住户群众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无法认定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七、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一)单元楼住宅和平房小院的房屋及门洞的征收补偿标准,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2×市场评估价计算。
(二)其他非住房建筑征收补偿标准按面积×市场评估价计算。
(三)评估价包含房屋相关设施、入户费等相关费用。
八、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按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2.收取被征收人移交的资料;
3.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评估资料核对及完善相关手续。
2.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须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并对证件的真实性负责,证件丢失的由被征收人本人出具承诺书。如被征收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由被征收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本人应亲自办理相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的委托人持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办理有关手续。
4.房屋转让未过户的,需持原产权登记证及购房协议等相关手续办理。
九、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方式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双方认真执行。
(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产权证移交征收实施单位统一交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注销。
十一、相关政策及注意事项
(一)房屋征收发布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签约户数达到总征收户数90%以上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户数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房屋征收决定终止的,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补偿办法确定的签约规定期限届满后,报请襄汾县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办法作出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办法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2.因被征收人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因,不能签订补偿协议的。
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二、附 则
(一)本办法由襄汾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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