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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襄汾县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的通告
襄政通〔2017〕5号
为有效防治燃煤污染,进一步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努力创造健康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和省、市有关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禁煤区(即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禁煤区划定范围
1、县城建成区
东至鸡鸣山社区、北寨社区东边界,西至卧龙社区、陈柴社区西边界,南至陈柴社区(不含柴寺村)、卧龙社区、龙山社区、南庄社区和北寨社区南边界,北至卧龙社区、龙山社区、鸡鸣山社区北边界(含刘村、湖李村)。
2、清洁供暖区
(1)划入2017年禁煤区的村庄(共58个):
邓庄镇:鄢里村、上靳村、小韩村、东邓村、令伯村、张礼村、鱼池村、温泉村、斛冢村、贾庄村、辛建村、燕 村、涧沟村、下院村、邓庄村、席 村、南梁村、小郭村、小王村;
襄陵镇:北街村、西街村、中兴村、东街村、南街村、庄头村、中和庄村、李 村、屯大村、屯南村、河北村、西院村、东院村、巩固村;
新城镇:梁坡村、张槐村、乔子沟村、赵曲村、赵店村、邓曲村、城尔里村、沟儿里村、湖李村、刘村;
南辛店乡:刘庄村、北陈村、西邓村、西徐村、东徐村、南辛店村、小陈村;
陶寺乡:李庄村、中梁村、陶寺村、刘贾村、小梁村;
古城镇:京安村、关村;
景毛乡:吉村。
(2)划入2018年禁煤区的村庄(共21个):
邓庄镇:寺头村、北梁村、河坡村、孙家院村、下西梁村;
古城镇:杜村、北街村、东街村、西街村、南街村、张村;
景毛乡:堡头村、北古县村、董村、景毛村;
新城镇:古城庄村、城南村、柴寺村;
南辛店乡:无姨村、崔村、东王村。
(3)划入2019年禁煤区的村庄(共13个):
南辛店乡:福寿村、中陈村、北靳村、司马村、西靳村、南靳村、文臣村、大陈村、贾罕村;
景毛乡:申村、柴王村、新成庄村;
古城镇:五里墩村。
(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划定范围
县境内除禁煤区外的其他居住区域。
二、管理规定
(一)禁煤区规定
1、禁煤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业、服务业经营户和居民,禁止使用:①煤炭及其制品;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禁煤区内锅炉、蜂窝煤炉、炉灶等燃煤设施必须立即拆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禁煤区内全面禁止贮存、经营、运输、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设立各类煤炭销售点,禁煤区内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户,不得进行煤炭销售和向煤炭经营者提供或租赁场地等活动。
4、10月底前,禁煤区内实现燃料煤炭“清零”。
5、县城建成区及划入2017年禁煤区的56个村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执行禁煤区规定;划入2018年禁煤区的22个村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禁煤区规定;划入2019年禁煤区的13个村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禁煤区规定。
(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规定
1、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全面禁止贮存、经营、运输、使用硫分高于0.5%、灰分高于15%的煤炭及其制品。
2、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现有煤炭销售点煤炭堆场必须实施全封闭。
3、高污染燃料控制区规定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执法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环保、食药监局、工商和质监、交通运输、交警大队、社管委等部门要严格监管,对在禁煤和高污染燃料管控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厉查处。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的村庄住户、行政事业单位(含学校)、个体工商户(除餐饮单位外)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二)县食药监局负责对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的餐饮单位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三)县社管委负责对划入禁煤区的县城建成区内的居民住宅小区、企业(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洁净型煤加工企业外)和个体工商户(除餐饮单位外)按照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四)县环保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在禁煤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供热锅炉的,依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罚款。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药监局、社管委对在监管中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县环保局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在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燃用不符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回收高污染燃料,并责令改为硫分低于0.5%、灰分低于15%的清洁燃料。
(六)县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进入禁煤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运售高污染燃料的车辆予以查扣,移交县工商和质监局依法予以处罚。县工商和质监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依法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对在禁煤和高污染燃料管控工作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力造成大气污染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县政府将严格责任追究。
(八)广大市民群众要切实提高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参与高污染燃料经营行为,自觉对现存的高污染燃料进行清理。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贮存、经营、运输、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12345 12369
襄汾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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