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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20〕6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已完成。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分类别
1、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
2、非禁养区:可以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三、禁养区划定
(一)划定依据
依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第5条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第3条规定划定: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划定范围
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 ①襄汾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河东水源地、河西水源地,夏梁水源地。②襄汾县乡镇水源地保护区:赵康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汾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古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邓庄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永固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景毛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南辛店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大邓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二级保护区 龙祠饮用水二级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无。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无。
3、风景名胜区
无。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襄汾县县城建成区(含新城镇),赵康镇政府所在地及连片居住区域,南贾镇政府所在地及连片居住区域,汾城镇政府所在地及连片居住区域,古城镇政府所在地及连片居住区域,襄陵镇政府所在地及连片居住区域,邓庄镇政府所在地及连片居住区域。
5、其它
无。
(三)划定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2、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四)划定方法
1、饮用水源地
(1)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划定为禁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企业。
(2)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农村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待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后,按划定的保护区范围执行。
①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中 “孔隙水潜水型中小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表2表中对应范围的上限值”
②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中“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具体范围为:
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 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陆域为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米,与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相同范围内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的河道水域,陆域为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1000米,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相同的区域。
③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
参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中“水源防护区划分技术”,具体范围为:
大型河流、湖库水源防护区范围:取水口陆侧岸边上游50米,下游30米、陆域纵深30米的区域。
小型塘坝水源防护区范围:库塘水面、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距离50米范围。
地下水水源防护区范围: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傍河取水水源及相应河流的保护范围参照此要求执行。
2、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
3、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定为禁养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镇建成区内划定为禁养区。
5、其它
河流及水库堤岸(有堤防的河道以河堤为界,无堤防的河道以设计洪水位为界)。汾河两岸无堤防段暂不划定禁养区,待设计最高洪水位确定后重新划定。
四、划定结果
根据分区划定结果,结合边界条件,对重复区域进行合并,共划定禁养区19个,面积34.141km2。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全县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完成,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农业、畜牧、环保、水利、林业、文化、住建、宣传、公安、财政、发改、交通、公路、社管委、广电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
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划控制工作。
附件:襄汾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结果表
附件 : 襄汾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结果表
区号 | 名称 | 保护目标 | 范围 | 面积km2 | 备注 |
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 | |||||
1区 | 襄汾县城禁养区 | 襄汾县城建成区
| 北至襄台线-刘村南一线,东至南同蒲铁路-东岭生态公园一线,南至南寨村北-柴寺村南一线,西至陈郭村西。 | 10.4 | |
2区 | 河东水源禁养区
| 河东水源一级保护区
| |||
3区 | 河西水源地禁养区 | 河西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 |||
4区 | 龙祠水源地禁养区 | 龙祠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 南至浪泉村北,西、东、北至襄汾县界 | 16 | |
5区 | 夏梁水源地禁养区 | 夏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 SJ1-SJ6井以井为圆心,半径77米的圆形区域;SJ7井以井为圆心,半径40米的圆形区域;SJ8井以井为圆心,半径43米的圆形区域。 | 0.1224 | |
6区 | 南辛店乡饮用水水源禁养区 | 南辛店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水源地中心位置:东经111°17′48.9″,北纬35°59′8.6″,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76米的圆形区域。 | 0.036 | |
7区 | 古城镇饮用水水源禁养区 | 古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水源地中心位置:东经111°18′41.4″,北纬35°54′34.9″,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半径61m的圆形区域。 | 0.024 | |
8区 | 景毛乡饮用水水源禁养区 | 景毛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水源地中心位置:东经111°20′41.6″,北纬35°52′42.4″,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70米的圆形区域。 | 0.015 | |
9区 | 汾城镇饮用水水源禁养区 | 汾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水源地中心位置:东经111°16′29.9″,北纬35°49′6.4″,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56m的圆形区域。 | 0.011 | |
10区 | 永固乡饮用水水源禁养区 | 永固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水源地中心位置:东经111°17′42.1″,北纬35°45′23″,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58米的圆形区域。 | 0.011 | |
11区 | 赵康镇饮用水水源禁养区 | 赵康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水源地中心位置:东经111°14′2.4″,北纬35°42′28.5″;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58m的圆形区域。 | 0.011 | |
12区 | 邓庄镇饮用水水源禁养区 | 邓庄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水源地中心位置:东经111°32′40.7″,北纬35°57′57.4″,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半径52m的圆形区域。
| 0.032 | |
13区 | 大邓乡饮用水水源禁养区 | 大邓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水源地中心位置:东经111°34′8.2″,北纬35°56′18.3″,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60m的圆形区域。
| 0.011 | |
14区 | 赵康镇畜禽养殖禁养区 |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 镇政府所在地及连片居住区域 | 1.18 | |
15区 | 南贾镇畜禽养殖禁养区 |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 镇政府所在地及连片居住区域 | 0.88 | |
16区 | 汾城镇畜禽养殖禁养区 |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 镇政府所在地及连片居住区域 | 0.9 | |
17区 | 古城镇畜禽养殖禁养区 |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 镇政府所在地及连片居住区域 | 1.5 | |
18区 | 襄陵镇畜禽养殖禁养区 |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 镇政府所在地及连片居住区域 | 1.76 | |
19区 | 邓庄镇畜禽养殖禁养区 |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 镇政府所在地及连片居住区域 | 1.47 | |
合计 | 3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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