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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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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20202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物保护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区域文物保护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文物安全工作,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文物保护事业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方针,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和防范体系,落实各项文物保护及安防措施,形成文物保护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确保全县文物保护工作顺利推进,实现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相对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和利用模式,使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资源进一步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并得以传承和发展。通过“四五四”工作法(即压实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管理使用者、土地承包人“四项责任”,筑牢人防、物防、技防、联防、打击“五项防范”,强化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督导考核、宣传教育“四项措施”),做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临汾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有效保护。文物执法力量不断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文物展示与利用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分管文物公安的副县长及陶寺遗址管理处主任为副组长,各乡(镇)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文物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管理全县13个乡(镇)文物保护安全工作,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各成员单位在县文物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单位一把手为组长的文物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落实辖区文物安保责任制,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文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1明确乡(镇)政府属地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发挥文物保护主导作用,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县文化和旅游局每对各乡的文物保护、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针对我县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多、分布广、位置偏、管理难的实际情况,落实以县、乡镇、村、使用人或直接责任人为主体的四级责任制。文物所属辖区的各乡(镇)要和各村签订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书,各村要和直接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书,落实专人看管、责任到人,做到底数清、档案齐、责任实,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巡查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2、落实文物部门监管责任。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为各项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指导帮助和监督服务工作,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实际困难,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消防等措施落到实处。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文物安全协作机制。厘清乡镇、公安、应急、财政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安全职责。落实占用、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相关部门的安全保护责任,做好相关文物安全工作。

3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由分管副县长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改、财政、国土(用地、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物、公安、国土、生态环境、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发挥全文物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公安、工商、文物等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财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公安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完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机制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辖区治安巡逻必到点,开展常态化巡逻,切实维护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治安秩序,有效防止盗抢、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文物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文物古建筑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强化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加大火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始终保持对文物古建筑火灾的严防严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梳理掌握辖区文物市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情况和动态,不断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储备、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等项目时需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在规划项目选址时征询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需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宗教部门督促指导宗教界人士履行文物保护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占用不可移动文物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对需占用不可移动文物单位的,要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夯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管理使用人是本单位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相应责任(各文物保护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见《各乡镇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没有使用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责任,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承担。

(三)强化保护措施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按类别可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其它等六大类,为更好的保护我县不可移动文物,应进行分类保护。

1、古遗址、古墓葬类、其它类(化石出土点)

(1)各乡(镇)政府与文物保护单位所在村委会签订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书,村委会与土地承包人签订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书,做好对田野文物的保护。

(2)古遗址、古墓葬所辖范围土地承包责任人使用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为村集体使用的,村委会法人第一责任人。土地承包责任人要加强对所承包土地的定期巡查,发现盗洞、可疑人物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3严禁盗掘古遗址、古墓葬。

4不得在遗址、古墓葬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爆破、建房、砍伐树木等影响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文物整体风貌的活动;不得在古遗址、古墓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5)各乡镇要组织专人对古遗址、古墓葬进行管理,做好记录档案;发现有破坏、盗洞等特殊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公安机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加强人力物力对古遗址、古墓葬进行保护。

2、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

(1)各乡(镇)政府与文物保护单位所在村委会签订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书,村委会与使用人或直接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安全责任书,做好对古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

2古建筑为个人使用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为村集体所有的,村委会法人第一责任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报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4)使用文物古建筑,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古建筑本体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古建筑,严禁交易文物古建筑构件。对危害文物古建筑安全、破坏文物古建筑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乡(镇)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5各级文物主体责任单位要做到:国保古建筑建立专职消防队,组织队员定期开展防火培训和灭火演练;省、市、县保古建筑单位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消防器材装备。每年指导开展一次电器安全检测维护,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在民俗活动、宣传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制定专门预案。

(6)古建筑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用人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年检、更换,确保正常使用。

(7)古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8)古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必须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对电气线路和电器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使用安全。

(9)古建筑本体及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3、石窟寺及石刻、其它类(除化石出土点)

(1)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文物本体进行日常保护、养护工作。

(2)禁止盗窃、私自拆除。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文物安全防范成员单位十三个乡(镇)政府要大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通过建立微信公众号,开辟电视专栏,演播有关文物保护的文艺节目等形式,不断加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文物安全普法、火灾警示等案例的宣传,将文物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5·18博物馆日”“12·4法治宣传日”“民间逢会、集会日”等活动内容中。各乡镇要通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利用乡村逢集、逢会日设立宣传点,刷写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成立由懂法律、有威望、热爱文物工作的热心人士组成的宣讲队,进村入户进行宣传讲解,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

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招募文物保护志愿工作者,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鼓励依法依规投资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投资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新格局。

(六)加大防范打击力度

乡镇、各部门要公布文物犯罪、文物法人违法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组建由乡镇主导、各村参与的治安联防队,负责所在乡村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查、隐患排查;成立由遗址、墓葬占地户组成的义务保护员队伍,统一佩戴红袖章,发现可疑线索,及时上报,并视举报、发现线索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着力构建全民参与文物保护的社会网络。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按照“三追一挖” (即追逃犯、追文物、追资产、深挖案件和“保护伞”)和“四不放过”(即在逃人员不到案不放过、经济基础不摧毁不放过、“保护伞”不铲除不放过、被盗文物不追缴不放过)总体要求,持续发力,严厉打击,对发生的盗窃、盗掘、倒卖、破坏、损坏、走私等各类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影响恶劣、案情重大的案件,务必出重拳、发准力、求全胜,帮助文物保护单位做好人员备案审查、教育培训、自卫防护器械培训等工作;加大文物犯罪线索搜集和摸排,对文物案件和各乡镇、各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快侦快破,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为全面防范打击文物犯罪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物商店、文物的商业活动的管理,依法制止文物经营非法行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环境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将文物保护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工作建立文物安全末端守护机制,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物防、技防、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经费支持和措施保障。

(二)强化经费保障乡镇要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人防力量配备和物防、技防、消防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统筹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同时,要积极拓展文物安全保护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共同开发利用、共同投资保护、共同分享成果等方式,动员企业参与。利用社会资金,加大文物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力度,为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提供资金保障。

(三)强化督导落实。乡镇要定期对本辖区内文物安全防范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自查。文化和旅游局对全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及安全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对文物安全问题突出的乡镇,要采取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限期整改安全隐患,责令落实安防措施,严肃问纪追责。

(四)强化宣传培训。乡镇要定期对文物保护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安全防范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含纵火)、防自然灾害的应急演练,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直接责任人、文物保护员能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和安保技能,切实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平台,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展示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战果,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震慑文物违法犯罪,引导群众关心支持、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保护文物爱护文物的氛围。

(五)强化人员管理要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成立文物管理中心,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特别是文物技术专业人才的招聘、培养,切实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襄汾县文物保护文物安全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4

附件:

襄汾县文物保护文物安全防范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

  长:白建成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明星  县政府副县长

曹国刚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杨江滨  临汾市陶寺遗址管理处主任

刘学武  襄汾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政府办主任

  员:张建华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新闻中心主任、广电中心主任

            苏毅忠  文旅局局长

聂增勇  县财政局局长

            王彦民  县发改局局长

            顾黎波  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国强  市生态环境局襄汾分局局长

              鹿  市场监管局局长

        培杰  应急管理局局长

        崔光辉  县宗教局局长

            高淮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乡(镇)乡镇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苏毅忠兼任,负责全县文物安全防范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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