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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的通知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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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9〕23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襄汾县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

错峰生产管控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削减秋冬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关于加强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应急管控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作为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的科学施策、精准调控,基于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管理,切实增强错峰生产管控的精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一刀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错峰生产是减少工业排放强度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把握国家、省、市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对涉及居民供暖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要提前开展热源调整或备用热源建设,在保证停限产减排措施实施的同时,保障民生供应。

2.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减排。以年度环保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要求,对全县涉气企业实施动态停限产管控;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综合生产装备、能源消费、污染排放、治理水平、运输水平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管控,推动工业企业加快提标改造、升级转型、布局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3.坚持常态管控与应急相结合。错峰生产管控评级不等同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评级,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行业按照应急减排绩效评定结果,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常态下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进一步停限产、运输管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实施时间

从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

二、错峰生产管控要求

(一)所有涉气企业

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除钢铁、焦化企业外,2019年9月30日前,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任务和用电管控系统建设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深度治理要求和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重点行业

1.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满足《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

⑵主要生产设备(高炉、烧结机、转炉、轧钢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⑶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转炉、轧钢同步停产。下同)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Ⅲ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管控由县工信局负责。

2.焦化行业

Ⅰ类:满足《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装备和治理水平不同的生产线实施分类管理(下同)。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 2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50小时左右。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Ⅲ类:稳定达到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80小时左右。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焦炉炭化室停止装煤。

焦化行业错峰生产管控由县工信局负责。

3.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停产。

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不高于10、50、150mg/m3的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水泥行业错峰生产管控由县住建局负责。

4.铸造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7〕9号)要求并通过验收;

⑵采用电炉作为熔炼设备,且冲天炉已拆除。

Ⅱ类:达不到Ⅰ类的,全部停产。

铸造行业错峰生产管控由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5.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停产。

⑴按照《临汾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治理验收,在线监测设施联网传输并稳定达标;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砖瓦行业错峰生产管控由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6.煤焦发运站、洗煤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煤焦发运站、洗煤行业错峰生产管控由县能源局负责。

7.混凝土搅拌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混凝土搅拌行业错峰生产管控由县住建局负责。

8.石灰窑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煤为燃料;

Ⅲ类:达不到Ⅰ、Ⅱ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石灰窑行业错峰生产管控由县住建局负责。

9.石膏线/板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石膏线/板行业错峰生产管控由县住建局负责。

10.粉磨站(有工业炉窑的)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粉磨站行业错峰生产管控由县住建局负责。

11.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工业锅炉由临汾市生态环境局襄汾分局负责。

三、配套管理办法

1.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期间,各乡镇、各行业负责部门要对未按照管控措施执行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应纳入而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单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施停产,秋冬季不得恢复生产。

2.对纳入错峰生产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动态评级,对按期完成生态环境深度治理任务、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在报市大气办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予以提升管控等级、降低管控要求;对未严格落实管控要求,或管控期间存在“未批先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降级处置。

3.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要确保可操作、可核查。限产比例优先考虑采取按时段停产方式,停产时段应安排在2019年12月、2020年1月和2月重污染天气易发期间;其次考虑按生产线或设备停产,确实因工艺原因无法停产的,按负荷限产。涉及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供热解绑承诺要求,确保满足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保证供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我县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是所负责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作为大事特事,摆在秋冬防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值守。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对分管行业逐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确保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扎实推进。

(二)严格检查,强化落实。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要求,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错峰生产管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是否按照管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停产时间、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三)公开信息,全民监督。各行业负责部门要公开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清单,接受同行和群众的监督,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管控企业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襄汾县2019-2020年秋冬季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评级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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