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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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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915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襄汾县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及《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以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战斗力,提升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省、市《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任务要求,市政府已将各县(市、区)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13710”系统督办,并下发了《关于将襄汾县汾城镇等21个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13710”系统督办的通知》,按要求于2019年12月底前,实现5个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成达标并投入使用。

二、实施步骤

(一)部署推进(2019年5月)

县政府召开会议部署专职消防队建设工作,各乡镇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专职消防队组建模式、选定队址。

(二)全面建设(2019年5月中旬至2019年11月上旬)

各乡镇按照方案全面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县领导小组适时深入指导,推动乡镇建章立制,逐步破解制约队伍建设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乡镇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按照标准装修改造车库、营房,确定专兼职消防员,配备车辆器材装备及相关办公设施。

(三)查验总结(2019年11月中旬至2019年12月底)

县领导小组将在12月份对各乡镇成立的专职消防队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归纳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提高,巩固建设成果。

三、具体要求

(一)队伍规模

汾城镇、古城镇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赵康镇、南贾镇、邓庄镇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二)人员配备

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也可以充分利用辖区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逻队、民兵与预备役武装力量等多种方式组建乡镇消防队,具体由乡镇结合辖区实际统筹安排。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消防员不少于8人;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乡镇专职消防队应确定1名负责人。

(三)执勤站点

乡镇专职消防队执勤站点的选址应符合《乡镇消防队标准》的有关规定,可利用辖区内旧有建筑或旧有厂房进行改造。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层或多层建筑;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可附设在其他单层或多层建筑内。

(四)装备配备

各乡镇专职消防队的车辆、器材装备应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辖区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进行配备。

乡镇消防队配备车辆配备标准

消防车种类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水罐消防车

≥1

≥1

其他灭火消防车或专勤消防车

1

1*

消防摩托车

2*

1*

注:1、* 该项要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各乡镇可依托森林消防车、洒水车改造,也可以是各种四轮机动车辆改装,具有载水(不少于1.5吨)、吸水和喷射功能的车辆。

    3、消防摩托车可以是由各类三轮车(含三轮)以上摩托车改装,具有吸水和喷射功能的车辆。

(五)队伍职责

1、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执勤战备秩序,保证执勤战备、灭火救援任务顺利完成。

2、掌握辖区情况,熟练掌握灭火作战技能,定期组织队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业务技能训练和消防演练等工作。

3、及时有效的扑灭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国家、集体及公民财产损失。

4、根据乡镇部署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发现违反消防法规和存在火灾隐患等现象,要及时通报乡镇及相关部门。

5、加大消防安全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辖区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6、做好灭火救援器材的日常管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7、专职消防队主要负责农村初期火灾扑救,同时配合完成抢险救援、社会救助、抗旱送水、抗洪抢险等任务。

(六)队伍管理

按照“政府组建,消防指导”的原则,实行乡镇主导,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各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培训及执勤备战秩序建设等工作。

1、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县消防救援大队日常执勤序列,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业务指导。

2、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

(3)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4)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5)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管理和调度指挥,担负辖区内、外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6)定期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工作;

(7)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

(8)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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