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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9〕13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由县民政局修订的《襄汾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暂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5〕3号)、《临汾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临社救助办发〔2015〕4号)及《临汾市民政局临汾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临市民发〔2018〕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会互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应救尽救、适度救助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六)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领导工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教科、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卫体、医保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负责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其中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400元及以下临时救助的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受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的委托,承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指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一)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涉嫌殴打、辱骂、威胁、恐吓临时救助工作人员的;
(五)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种类及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按照下列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
1、重大疾病救助: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以下标准救助:
连续累计自负超过3万元,可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临时救助;
连续累计自负超过2.5万元不足3万元,可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临时救助;
连续累计自负超过2万元不足2.5万元,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
2、突发事故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
3、意外事件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
4、上学困难救助:贫困家庭子女在学前、高中(公立)或者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
5、医疗药品救助:贫困家庭成员因患大病、慢性病、血液透析、化疗等原因需要持续性医疗支出,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
6、一般困难救助:家庭成员因患病、残疾、无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不超过400元的临时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特殊情况除外。同一个人当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同一个家庭当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一条 具体临时救助金额由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情况、遭遇困难程度、相关证明材料等综合决定。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应当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400元及以下的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预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由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直接审批发放;400元以上的救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调查审核后,由县民政局审批、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通过代发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300元及以下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服、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品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第十三条 领取小额救助现金和实物时,救助对象或者代领人应当签字;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及民政部门对临时救助对象、金额等基本信息应登记造册,同时登陆全国最低生活保障系统(临时救助子项)上传申请人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应按月汇总所有救助对象受助情况,在公告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依申请受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社管委提出申请,并根据不同困难原因提供以下相对应的手续材料:
1、襄汾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3、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卡或存折;
4、属于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户、残疾人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化疗、慢性病、血液透析、突发疾病的,需提供慢性病本或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属于因学致贫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在校证明;
5、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票据、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火灾救助需提供受灾现场照片(不同角度彩色照片三张);各类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需提供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等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主动发现受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村民委员会(社区)要及时发现和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六章 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一般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受理申请后,在村民委员会(社区)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襄汾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通知本人或委托村民委员会(社区)通知本人并说明情况。
(二)公示。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且通过民主评议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对救助内容,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存留照片,以备待查。
(二)审批。400元及以下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直接审批。4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调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民政局救助中心,由县民政局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紧急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民政部门应当先行予以救助,必要时请相关部门参与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紧急情况,主要指需要迅速终止事态发展和实行紧急抢救的情形。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设立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实行“前台受理、后台办理”,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结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额的3%列入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临时救助需要适时加大资金投入。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截留、滞留或用于平账。要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建立备用金制度,县民政、财政部门每年按上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备用金(不少于3万)用于处理紧急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预拨付制度,可根据实际救助情况进行调整,年底结余救助资金转结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定期向县民政局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建立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与卫体、教科、住建、人社、医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县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花名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工作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每月将临时救助对象资金发放花名表纸质版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制。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应当追回其冒领款物。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罚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临时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襄汾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襄政办发〔2013〕8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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