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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8〕68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县今冬明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市今冬明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全县今冬明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今冬明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全市今冬明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巩固近年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取得的成果,有效遏制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维护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决定从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3月31日在全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工作机制和严密部署、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集中排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健全完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打击区域:重点是陶寺乡、大邓乡、汾城镇、襄陵镇。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 打击区域:重点是南辛店乡。
(三)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和因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等行为。重点是汾城镇、古城镇、南辛店乡、新城镇、襄陵镇。
(四)加强对全县347个废弃井口的监管。打击区域:重点是陶寺乡、大邓乡、古城镇、新城镇、汾城镇、襄陵镇、南辛店乡。
(五)加强对交界区域私挖盗采的监管。打击区域:重点是陶寺乡、大邓乡、新城镇、汾城镇。
(六)加强对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矿山企业监管,在整合期间,一律停产,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复工复产。重点区域是陶寺乡、大邓乡。
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涵盖所有矿种,特别是非法盗采煤、铁、石膏、铝矾土、石料、砂、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是本次行动严厉打击的重点。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县今冬明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打非领导小组”):
组 长:李 胜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李明星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祁 荣 县国资中心副主任
张居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爱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咸晓燕 县人民法院专职委员
郭石亮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双虎 县安监局工会主席
沈志俊 县环保局党支部副书记
张建国 县工商和质监局副局长
臧玉芳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永发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吴启龙 县水利局副局长
张江红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裴邵武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王利平 县广电中心总编
邓文斌 县新闻中心总编
梁富强 新城镇镇长
丁 鋆 陶寺乡乡长
张国新 大邓乡乡长
张 军 汾城镇镇长
李学刚 古城镇镇长
李军红 南辛店乡乡长
吴建伟 襄陵镇镇长
贾跃勇 邓庄镇镇长
王 英 西贾乡党委书记、乡长
成丽霞 永固乡乡长
张海荣 景毛乡乡长
王勇斌 赵康镇镇长
乔理鑫 南贾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张江红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县今冬明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情况汇总。
领导组下设两个督察组,采取“四不两直”、乡镇逐一督查、重点区域重点督查的方式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督察一组督察区域:新城镇、陶寺乡、大邓乡
组长:张江红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员:张艳阳 县公安局案件中队中队长
郭玉龙 县供电公司销售部主任
杨 森 县人社局执法队队长
丁华民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冯建国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联络员:丁华民,电话:15303571661)
督察二组督察区域:汾城镇、古城镇、南辛店乡、襄陵镇
组长:王永发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成员:梁东明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爆中队中队长
张传刚 县安监局安监一股执法队队长
张世峰 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侯俊杰 县工商和质监局监督管理股股长
台端阳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邓海滨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联络员:台端阳,电话:13753743518)
四、职责分工
本次行动由县打非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突出重点,通力合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要组织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开展巡查,发现私挖盗采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内村积极做好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报告制止打击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破坏资源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非法采矿坑口,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进行重新关闭,并函告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严厉打击私自制造、贩运、储存、使用民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
(四)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通报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五)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监管力度。
(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七)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收购、销售、买卖矿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人社部门要加大非法用工查处力度,对私挖盗采的非法务工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调公安机关予以遣散。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供电管理,严禁给私挖盗采行为供电。
(十)财政部门要支持对基层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确保打击私挖盗采巡查及高标准关闭取缔矿井等工作的需要。
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矿产资源保护的义务,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采矿活动。同时,要积极组织本矿区范围内的巡查检查,发现越层越界违法开采或无证非法开采本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及其他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不制止不报告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追究采矿权人责任。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周密安排(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0月20日)。各乡(镇)一要迅速部署、精心组织,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机构,召开动员会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二要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检举、举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县级举报电话:0357-5501218;举报信箱:xfgtjjcg@163.com;市级举报电话:0357-2516770;举报信箱:jck2517133@163.com;全国举报电话:12336;微信公众号:12336);三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报道,广泛发动,形成全社会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态势和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集中整治(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3月10日)。抽调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一是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废弃井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要逐村、逐沟、逐矿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列出清单,更新台账。对封闭不严、井口塌陷等未达标矿井,县政府组织、乡镇政府实施,该炸毁的炸毁,该封堵的封堵,严格按照“六条标准”予以关闭;二是安监等部门要对有证矿山企业的越层越界、违规生产等行为进行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并及时移交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阶段:严厉打击,依法查处。(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对排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国土部门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过程中阻碍执法、威胁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对涉矿涉黑涉恶的线索和在查处过程中发现充当“保护伞”“黑后台”的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长效监管(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次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索创新新时代新形势下的工作方法,健全发现制止、关闭整治、移交问责等相关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列为工作中的重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从严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亲自上阵,狠抓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措施要求,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各职能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联合执法,保持长效到位。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密切协同配合,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监管力度,实施精确打击,进一步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织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村三级巡查监管网络,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切实把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确保全县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三)强化严格执纪,严肃问责到位。对本次行动工作不认真、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组织不力、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彻底、执法不严格或弄虚作假导致辖区内发生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甚至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或充当“保护伞”“黑后台”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从重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务于每周五12:00时前,上报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表和立案查处情况表;每月24日前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点是排查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2019年3月24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总体情况。
联系人:文韦浩,电话:18435757496;
邮 箱:xfgtjjc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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