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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8〕53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
相结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05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7〕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截至2017年底,我县总人口511548人,其中65周岁以上的人口45450人,占总人口的8.9%。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老年人医疗卫生需求和生活照料要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劲,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和融合机制,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充分利用已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场地、人员、设备,切实发挥现有资源、政策、项目优势。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加强部门协作,全力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三)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带动、逐步推进、整体发展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一)试点示范阶段(2018年8月-9月)
根据省、市精神,已确定西贾乡卫生院和西贾乡敬老院作为医养联合体进行试点,在县卫计局和县民政局的领导下,由西贾乡卫生院和西贾乡敬老院签订医养结合联合体协议开展试点工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试点目标任务,确保试点有效推进。
(二)扩大试点阶段(2018年9月-12月)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专业化人才培养制度。30%的养老机构纳入医养结合试点范围。拓展养老合作服务形式,扩大养老机构中医疗服务范围。
(三)整体推进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
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拓展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功能,实现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有效对接,为全县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和规范、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五、工作任务
(一)探索建设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统称医养结合机构),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
(二)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老年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
2018年10月底前,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全部开通老年人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便利服务绿色通道,在挂号、取药、住院等窗口设有明显的指示或标志。襄汾县人民医院、襄汾县中医医院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其根据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鼓励乡镇卫生院(分院)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保健咨询、预约就诊、中医养生保健、家庭病床、居家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到2020年,全县所有医疗机构开通老年人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便利服务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和居家老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各乡镇至少建成1个医养结合机构或医疗养老联合体。
(三)推进医疗养老联合体建设。按照就近方便、互利互惠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附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明确双方责任,推进医疗养老联合体建设。在现有养老机构的基础上,推进养老机构与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医养联合体建设, 2018年、2020年力争分别达到50%、80%以上。
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到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建立康复病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承担养老机构医务人员培训任务。
(四)逐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网络,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入住养老机构、城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的老人与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统称重点人群)的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家庭病床、基层护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018年、2020年分别达到90%、100%。
(五)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中医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干预以及中医治未病、药膳食疗、中医药传统运动为一体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康复、护理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到2020年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
(六)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医院资源,鼓励创办康复中心、老年病科、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医疗养老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七)优先发展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申请,县卫计局要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22号)等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八)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九)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好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政策;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经费投入和资金保障。县政府将根据相关政策整合现有资源,加大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实施医养结合机构规范运行。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于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确定的各项补贴和配套政策措施。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新增医养、护理型养老床位,享受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同等扶持政策。
(二)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三)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县政府将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定向培养、合作培养和针对性培养政策,不断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的轮训机制,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医疗、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将中医治未病适宜技术纳入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五)强化信息支撑。利用全员人口信息库、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落实;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二)因地制宜,抓好示范。试点单位要在运行过程中,突出重点,大胆创新,更新观念,拓宽思路,积累经验,创出品牌,真正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考核督查机制。县卫计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医养结合工作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工作。要每季度对试点工作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要逐步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襄汾县医养结合工作相关单位任务分解
襄汾县医养结合工作相关单位任务分解
我县医养结合工作各有关单位任务分解如下:
1、加强西贾卫生院和西贾敬老院作为医养联合体试点建设。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分别负责
2、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老年服务能力和水平。县乡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
2018年10月底前,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全部开通老年人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便利服务绿色通道,在挂号、取药、住院等窗口设有明显的指示或标志。鼓励乡镇卫生院(分院)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保健咨询、预约就诊、中医养生保健、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到2020年,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级公立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和居家老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各乡镇至少建成1个医养结合机构或医疗养老联合体。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牵头、县民政局配合
3、按照就近方便、互利互惠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附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明确双方责任,推进医疗养老联合体建设。鼓励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
养老机构与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医养联合体建设, 2018年、2020年分别达到50%、80%以上。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分别负责
4、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到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建立康复病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承担养老机构医务人员培训任务。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分别负责
5、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网络,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入住养老机构、城乡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的老人与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和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家庭病床、基层护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018年、2020年分别达到90%、100%。
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分别负责
6、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特色的护理院、疗养院,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卫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配合
7、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中医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干预以及中医治未病、药膳食疗、中医药传统运动为一体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康复、护理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到2020年,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65%以上。
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分别负责
8、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9、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分别负责
10、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申请,县卫计局要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
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分别负责
11、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加强失能、慢性病的康复服务,设立康复区或康复中心,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
负责单位:县民政局牵头,县卫计局配合
12、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分别负责
13、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照《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22号)等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扶持。
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分别负责
14、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
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卫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配合
15、医养结合机构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一站式办理,为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老龄办配合
16、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负责单位:县民政局、县卫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配合
17、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落实好国家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政策;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负责单位:县人社局牵头,县卫计局、县民政局配合
18、从2016年起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确定的各项补贴和配套政策措施。
负责单位:县民政局牵头,县卫计局、县财政局配合
19、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新增医养、护理型养老床位,享受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同等扶持政策。
负责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卫计局配合
20、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负责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分别负责
21、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指导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用地选址,提供用地服务。
负责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分别负责
22、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建立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的轮训机制,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医疗、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将中医治未病适宜技术纳入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课程。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分别负责
23、利用全员人口信息库、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
24、组织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分别负责
25、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落实。
负责单位: 各有关单位
26、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负责单位: 各有关单位分别负责
27、 西贾卫生院和西贾敬老院作为医养联合体进行试点。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分别负责
28、县卫计局和民政局共同负责医养结合工作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工作。县级每季度1次对试点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及时发现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负责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分别负责。
29、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负责单位:县老龄办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8010292号 网站标识码:14102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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