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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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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8〕49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襄汾县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46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35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33号),加快建立我县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决策部署,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原则,以促进全县困境儿童全面均衡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推动在全县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会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困境儿童福利体系,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要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监护、生活、医疗康复、教育、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保障制度。

1、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各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 16 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对于因家庭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2、加强医疗康复保障。整合保险、应急救助及慈善援助等资源,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按规定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对低保家庭儿童、重残儿童和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按规定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手术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范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鼓励引导慈善力量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

3、加强教育保障。积极发展学前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举办附设幼儿园。帮助低收入、低保、特困人员家庭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在普惠性幼儿园接受教育,并适当提高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和比例。对于低收入、低保、特困人员家庭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高中阶段教育贫困学生资助政策。重视特殊教育工作,加强残疾儿童教育机构建设和特殊教育人才培养。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轻中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其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

4、强化监护责任。对纳入孤儿安置渠道的困境儿童,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县民政局协调送到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未成年人意见,并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5、完善儿童关爱机制。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二)加快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根据儿童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原有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单位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及时监测、发现、处理、解决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按照分类保障措施,保障困境儿童权益。要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职责,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并确定一名儿童督导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并依托各部门(组织)在乡镇(社区)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儿童主任,配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儿童主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要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委员会)及民政、教育、卫计、人社、公安等部门和妇儿工委、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家园(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四)强化服务机构建设。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儿童家园(之家)等,是开展困境儿童保障的主要场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儿童家园(之家)场所设施设备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特教服务机构。利用现有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家园(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师、护理员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县级财政部门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落实到位。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爱心企业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儿童福利事业优先发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明确督查指标,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科、公安、司法、财政、卫计、人社等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组织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加强全县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民政、教科、卫计和公安等部门要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慈善资源积极参与,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我县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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