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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深刻汲取乡宁“1.20”事件教训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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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8〕4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深刻汲取乡宁“1.20”事件教训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襄汾县深刻汲取乡宁“1.20”事件教训更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深刻汲取乡宁“1.20”事件教训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乡宁“1.20”事件教训,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成果,针对“亮剑行动”中存在的监管缺失、巡查有漏洞有空隙存在死角盲区、民众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进一步深入推进 “亮剑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包括历史遗留)的私挖盗采坑口(井口);

(二)加强对历史遗留私挖盗采点在册、资源整合关闭及政策性关闭坑口(井口)的监管;

(三)加强对交接区域私挖盗采的监管;

(四)加强对资源整合、采矿许可证延续办理期间矿山企业的监管;

(五)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和因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等行为。重点区域是陶寺乡、大邓乡、新城镇、汾城镇、古城镇、南辛店乡、襄陵镇。

二、工作时间:

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3月31日,为期70天。

三、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本次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领导小组。

组  长:鹿剑英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居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爱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张江红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李双虎  (县安监局工会主席)

        沈志俊  (县环保局副书记)

        张建国  (县工商和质监局副局长)

        臧玉芳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永发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裴绍武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王利平  (县广电中心总编)

            邓文斌  (县新闻中心总编)

梁富强  (新城镇镇长)

里培杰  (陶寺乡乡长)

张国新  (大邓乡乡长)

张  军  (汾城镇镇长)

李学刚  (古城镇镇长)

贾跃勇  (南辛店乡乡长)

吴建伟  (襄陵镇镇长)

领导组下设两个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 乡镇逐一督导、重点区域重点督查的方式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督查一组督查区域:新城镇、陶寺乡、大邓乡。

组  长:张江红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刘  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矿侦中队中队长

        郭玉龙  县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杨  森  县人社局执法队队长       

        丁华民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联络员:丁华民,电话:15303571661)

督查二组督查区域:汾城镇、古城镇、南辛店乡、襄陵镇。

组  长:王永发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成  员:梁东明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爆中队中队长

        张传刚  县安监局安监一股执法队队长

        张世峰  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侯俊杰  县工商和质监局监督管理股股长

刘  波  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

(联络员:刘  波,电话:13935712148)

四、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思想认识到位。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认清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行政,把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统筹安排,扎实推进,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密排查,精准打击到位。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逐片、逐点、逐矿集中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做到无空隙、无漏洞、无死角、无盲区。对辖区内所有历年取缔的私开矿点及资源整合关闭的井口进行全面细致的再排查,对照清单和台账,实行网格式监管。对排查新发现未登记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斜井、立井要立即明确责任人,按“六条标准”立即取缔;对排查发现有私挖盗采痕迹的,要加强监管并按标准坚决取缔;对排查发现取缔标准不高的坑口(井口),按照标准重新予以加固或填埋。

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国土部门依法立案,从严从重查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以及参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务工人员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纪,严肃问责到位。县政府根据督查、明察暗访及验收情况,对本次行动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效果不好的,特别是通过本次行动后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仍然混乱的,约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凡辖区内发生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甚至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决定》(临发〔2007〕9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或充当“保护伞”“黑后台”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从重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市政府〔2011〕11次专题会议纪要,县与县交界区域,县界两侧各300米范围内视为共同监管区域,共同监管区域内出现私挖盗采现象,打击不力,造成后果,追究属地责任的同时,追究相邻一方的连带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紧密协作,对县与县交界区域,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监管,共同打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到位。行动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在重点区域、明显位置刷写私挖盗采固定墙标,通过电视台、新闻网站、掌上微襄汾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广泛发动,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浓厚舆论氛围。

   (五)痕迹管理,信息报送到位此项工作县政府已纳入“13710”督办事项,各乡镇、各督查组,要安排专人按照“打非每日专报”模板,将工作情况于每日16:00时前报至亮剑行动办公室。

联 系 人:刘波

联系电话:13935712148

邮    箱: xfgtjjcg@163.com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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