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8010292号 网站标识码:1410230002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襄汾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
襄政办发〔2018〕1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襄汾县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基本要求。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2017〕41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2017〕118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临汾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2017〕1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工作目标
2017年开始,全面推进驻襄汾县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 工作要求
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对维修改造任务大、一次性整体移交困难的,可分步实施,先移交抄表、收费、日常运营管理等事项,待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完成后再移交资产。分离移交工作执行本方案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分离移交接收范围
驻襄汾县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政策性破产、关闭撤销的国有企业未按规定移交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国有供能企业和承担接收任务企业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也应进行剥离,实行独立核算。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接收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包括分离移交资产、费用)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1、县住建局牵头,县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驻襄汾县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暖(气)及物业管理的接收工作。
2、电力部门负责驻襄汾县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的接收工作。
3、对基本符合移交条件的“三供一业”应一次性整体接收,由接收单位负责全面运维管理,移交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设施设备暂不符合要求且改造任务较小的,由企业与县政府协商,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共同协商,先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维修改造,完成竣工验收后,再办理正式交割手续。维修改造期间设立过渡期,过渡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收取相关费用,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运维管理,移交企业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4、暂时未移交的“三供一业”在正式移交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取暖费、住房补贴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货币化,变暗补为明补;物业管理按所在地政府规定依规收费,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为下一步移交工作创造条件。
(二)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四)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五)明晰职工家属区住房产权性质。移交企业应主动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对接,对住宅的产权进行明确。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办理相关证件;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如经济适用房)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对租赁性质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住户协商,完善住房租赁合同,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六)探索物业管理移交途径。根据国有企业特点,拓展移交方式。原国有企业的物业公司可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原有物业管理职能的招投标,但移交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物业管理补贴。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七)严肃追究问责。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规范使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
四、移交程序
(一)提交申请。移交企业向县政府提出移交申请,县政府应于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移交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移交“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情况、日常运维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从业人员人数、涉及居民住户数量、收费标准等。
(二)工作对接。家属区在襄汾县范围内的企业,均由襄汾县政府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襄汾供电公司对接,组织接收工作。
(三)制定方案。以接收单位为主,对拟接收的“三供一业”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对需维修改造的提出改造方案,与移交企业进行协商,确定改造方案。
(四)签订协议。移交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三供一业”移交涉及家属区的名称和区位、资产状况、设施设备状况、维修改造费用负担、技术资料等。其中,对维修改造任务较大的,可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
(五)组织实施。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应分别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项目责任人,就改造范围、技术标准、资质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招标平台选定施工单位实施,并做好项目前、中、后期的全面组织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改造完工后,由交接双方共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襄汾县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组。
组 长: 乔飞鸿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组长: 李明星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 董春安 (县政府办主任科员、治超办主任)
聂增勇 (县财政局局长)
刘 荣 (县财政局主任科员、国资中心主任)
成 员: 梁彦明 (县住建局局长)
臧建会 (县经信局局长)
王世红 (县人社局局长)
张居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耀华 (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负责人)
崔 曙 (县发改局书记)
崔俊岗 (县政务大厅主任)
任宏涛 (县供电公司经理)
刘爱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资中心,办公室主任刘荣(兼),副主任朱浩宇。
1、县国资中心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实施专项行动,建立健全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制度。
2、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
3、县住建局指导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暖、物业的接收工作。
4、县供电公司负责配合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的接收工作。
5、县发改局负责“三供一业”收费等价格监管工作。
6、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移交企业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7、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
8、县信访局负责“三供一业”的信访接待协调工作。
9、县政务大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三供一业”报审手续。
10、县公安局负责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移交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二)明确资金补助。分离移交费用由移交企业为主承担。
1、费用具体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2、费用测算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我县的改造标准,结合本地和移交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测算。
3、费用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协商决定。
4、双方在移交分离方案及费用审核方面分歧较大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或引入第三方机构核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衔接和“三供一业”设施设备改造移交。
5、对后续运营费用较大、接收地政府负担较重的,可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移交企业给予补助(含从业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用等)的项目为实际移交的项目;补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移交前上一年度按同口径计算的企业实际补贴额;补助方式为现金,现金支付有困难的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补助可一次性支付,也可根据移交企业的支付能力分次予以支付。
6、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7、驻襄汾县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企业责任。移交企业作为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方案制定、清产核资、施工保障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积极主动与县政府协商,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四)抓紧实施进程。按照省、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要求,及时和企业签订移交协议,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五)切实维护稳定。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的稳定问题, 维护分离移交职工的合法利益,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过渡。
(六)及时上报进度。县政府要及时掌握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各单位、各国有企业要定时向县分离办报送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分离移交实施基本情况、分离移交清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工作建议等主要内容。
附件:1.供热设施分离移交技术改造标准
2.供水设施分离移交技术改造标准
3.供电设施分离移交技术改造标准
4.物业管理移交标准
附件1:
供热设施分离移交技术改造标准
一、维修改造范围及内容
(一)维修改造范围
可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企业职工家属区建设改造范围为供热企业供热主管网至换热站再至居民用户楼宇间热计量表前止;已经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热设施改造范围自换热站二次管网出口1m起,至居民用户楼宇间热计量表前止;企业自营锅炉供热的职工家属区供热设施改造范围自锅炉房(含锅炉房)起,至居民用户楼宇间热计量表前止。
(二)维修改造内容
1、居民分户供热改造;
2、居民小区供热二次管网改造;
3、可接入集中居民小区管道及换热站建设改造;
4、完成建筑维护结构节能改造:建筑外墙保温、门窗、楼梯间等。改造后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门窗气密性应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二、维修改造技术标准
(一)居民分户改造
按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分户供热改造达到分户控制、按户收费的标准。改造内容包括:楼道供、回水管道入户阀门、楼道主立管(主供、回水管道沿楼道垂直敷设,6层及以下采用镀锌钢管焊接、6层以上采用无缝钢管焊接,聚氨酯保温),入户控制装置(供水按水流方向应依次安装磁性锁闭阀、过滤器、热量表、远传数字控制系统、截止阀;回水按水流方向应依次安装截止阀、磁性锁闭阀),楼梯间管道采用金属管道,户内管道采用PPR或铝塑热熔管,利用原有散热器安装。
(二)居民小区二次供热管道改造
按照《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和《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的要求,居民小区室外至换热站出口1米处采用聚氨酯保温钢管,直埋或架空方式铺设,管道符合设计规范、满足供热负荷需求。达到供热企业验收标准。
1、DN50以上管道采用国标无缝预制保温管。
2、聚氨酯保温管壁厚不低于4mm,保温厚度不低于4cm。
3、楼宇间软保温壁厚不低于2cm。
4、附属阀门采用焊接球阀。
5、管道三通、弯头处采用加强筋进行固定。
(三)居民小区未接入集中供热的配套设施
对新入网需建换热站的居民小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建站。参照《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和《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的标准执行。
三、维修改造费用标准
(一)居民分户改造费用
已分户供热的不再进行改造;未分户供热的,改造费用按现场实际预算预付,竣工后按决算报告结算。
(二)居民小区室外供热管网维修改造费用
参照《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山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山西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执行。
四、维护费用
维护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或行业做法,由移交方和接收方协商解决。
五、参考依据
(一)《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1年)
(二)《山西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
(三)《山西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
(四)《山西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
(五)《太原市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
(六)《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81-2013)
(七)《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八)《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九)《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14)
(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2012)
(十一)《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T173-2009)
(十二)《板式换热机组》(CJ/T191-2004)
(十三)《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十四)《工业锅炉房设计手册》
(十五)《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
(十六)《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设计标准》(DBJ04—243)
附件2:
供水设施分离移交技术改造标准
一、移交和改造范围
移交范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居民户表前的供水设施、附属设施以及运行维护服务。
供水设施移交包括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居民户表前涉及到的供水加压设备设施、供水管路、储水设施、值班场所及一切保证运行、检修、备件贮存、设备供电保证等附属设施。
接收单位不接收消防设施,只提供消防单路水源至消防结算水表。
改造范围: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生活供水系统,从市政引入管、家属区公共供水系统至居民进户前控制总阀门。其他用水设施至结算水表。
二、维修改造内容及标准
(一)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改造
按照供水行业国家相关要求,居民水表实施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改造。水表采用我市目前普遍使用的远传智能水表。多层住宅水表集中设置于地下室水表间或室外地下水表井,高层可集中或分层设置水表。集中水表安装时应按顺序标号以便于今后管理。
水表间设置在地下室时,水表间应设照明、防盗门,做好墙体、顶棚、门的保温及防潮工作,集中水表间的门采用铁皮防盗门(订做)。
集中水表井设置在室外地下时,水表井应做防水处理。
高层住宅内水表,在楼梯内应设置水表箱,水表箱采取保温措施。
(二)每户水表后供水管线
每户水表后楼内立管及入户支管的选择:高层住宅选用衬塑复合钢管、内涂塑外镀锌钢管,多层住宅室内选用衬塑复合钢管、PPR管,平房选用PE管、PPR管。
位于楼梯间立管及支管应采取外保温安装,管道穿楼墙和楼板时应加设套管保护,穿楼墙套管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三)庭院供水管网
为了提高供水安全性,保证供水水质,庭院管网的供水管材选用PE管材、球墨铸铁管、内涂塑外镀锌钢管,具体视现场情况确定。
给水管线尽量沿家属区内道路平行敷设。
(四)管道附属设施
1、管径DN50-DN300采用闸阀或蝶阀。
2、DN50及以下采用球阀。
3、管道三通、弯头、端部堵头处设混凝土支墩。
(五)二次供水加压设施
1、二次供水泵房建设
泵房须设立在地上一层,不得采用临时搭建房屋,必须采用砖混合结构以上的建筑结构;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其它公用设施合用;泵房大门,统一往外开,其尺寸须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须有减震防噪及保温采暖措施,须设立值班室,值班室与二次供水泵房紧邻,值班室建筑结构类型须与二次供水泵房建筑结构类型一致,值班室内配置必要的显示设备,对设备运行参数及水质情况进行监控;须预留一条有线宽带,宽带速度≥20M;二次供水泵房内需配置照明灯及应急照明灯;泵房内有窗户的须加装不锈钢防盗窗。
2、二次供水设备
(1)水箱
水箱须采用SUS304不锈钢水箱,水箱进水口须采用浮球阀控制,并在浮球阀前加装常开式电动蝶阀,在水箱漏水时通过电控系统可自动关闭切断市政进水,水箱四周必须预留必要的检修通道。
(2)水泵机组
200户以上的小区,水泵机组须采用二用一备或三用一备配置,出水总管处须配置立式隔膜碳钢气压罐。
(3)管路和阀门
设备进水管路须依次安装闸阀、过滤器、倒流防止器、电动蝶阀、水质在线检测仪等, 泵房管路、管件和法兰等采用SUS304不锈钢材质。
(4) 电控系统
控制系统须有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且一台水泵配置一台变频器;控制柜面板须配置触摸式人机界面,人机界面有电源、电流、电压、频率、管网进出口的压力等数据显示;控制柜面板须有水泵启、停状况显示以及电源、电机、水泵的运行和故障显示,须有参数调节屏,方便参数调整和重新设置;控制柜须有可靠的接地、防雷、抗干扰等措施;须具有故障自诊断、报警或自动保护的功能;控制系统须单独设置一台主控柜,负责采集、存储、传输泵房内所有信号。
3、安全防护
(1)远程监控系统:运用互联网,实时采集泵房内设备的运行数据及实时图像传输至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远程监控平台,实现泵房内影像、压力、流量、水质、温度等相关数据的传输。
(2)视频监控系统:做到设备及泵房入口24小时监控,以防止投毒、恶意破坏等现象的发生。
(3)门禁、破窗报警系统:泵房须配置门禁及破窗报警设备,实现密码、刷卡以及远程中控平台开门。
(4)泵房须有泄压阀组、烟感、温感检测器、防火泥、防雷接地等。
4、水质保障
泵房须安装余氯仪、浊度仪、PH仪表等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和必要的消毒设备等保障水质安全的其他配套设施。
5、防潮通风
二次供水泵房须配置负压排风系统。
6、排涝防淹
二次供水泵房在设备周边须设排水沟、泵房积水探测器及集水坑。集水坑内须配置大通道潜水式排污泵,排污泵数量不得少于两台,潜水泵控制柜采用液位控制。
7、供电保障
为保障二次供水设备正常运行,泵房须配置电源配电柜及UPS不间断电源。在泵房失电时,能自动向中控平台报警,同时通过UPS向PLC、门禁、摄像机等安防设施供电。
8、管理维护
为规范二次供水设备泵房管理,须在泵房墙壁醒目处悬挂泵房简介、泵房日常管理制度、泵房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泵房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门禁安防管理制度等指示牌。
三、供水改造项目相关费用
(一)市政引入管、庭院管网、二次供水加压设施、户表井及表组、楼内立管管网改造等费用,依据设计方案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二)可研费、设计费、监理费、旧设备设施拆除等费用,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三)移交后的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供水管网、二次加压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工作有:室外供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水泵的运行管理;水池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卫生管理;供水居民用户表的抄表、收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水质卫生、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设备设施到达使用年限后的更新改造费用等管理工作。
运行维护费按照有关规定或参照同类供水行业做法,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协商解决。
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不包含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
四、移交条件
(一)移交的供水设施经双方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分离移交。
(二)对原使用自备井水源的单位,在移交前必须全部关闭原有自备井水源。
(三)移交单位在移交前,需提供真实、准确的技术图纸、文件资料等,保证其移交的供水设施、设备、土地、构筑物等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属等纠纷,并完成土地、产权移交等相关手续。
(四)从公共电网至二次加压泵房用电设施由移交单位负责解决。接收单位不承担移交的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电费,此费用由小区物业公司直接向供电部门交纳。
五、参考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
(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三)山西省《二次供水系统技术规程》(DBJ04/T300-2013)
(四)《临汾市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临建城字〔2016〕5号)
(五)《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六)《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七)《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GB50268-97)
(八)《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九)《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十)《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十一)《电气控制设备》(GB/T 3797)
(十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
(十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附件3:
供电设施分离移交技术改造标准
一、维修改造范围及内容
(一)维修改造范围
1、移交方企业职工家属区由接收方系统直接供电的:按照现有产权分界点划分改造范围,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接收方公共电网建设改造范围,由接收方负责投资改造,分界点用户侧供电设施由移交企业建设改造范围,由移交方企业负责投资改造。
2、移交方企业职工家属区与生产供电混合的:应将移交方企业家属区供电改为从接收方系统公用线路或变电站供电。其中家属区供电线路改线、家属区内供电设备改造属移交方企业改造范围;接入引起的公用线路、系统变电站内变压器、公变增容和系统变电站内新增间隔、公变新增布点属接收方公共电网建设改造范围。
(二)维修改造内容
1、范围内的10kV线路(含光缆)、开关站(开闭所)、电缆分接箱、户外环网柜、箱变、变压器、0.4kV低压线路、表箱、户表至入户配电箱间的入户线,以及综保、自动化、通讯装置等,由移交方负责投资改造。
2、移交企业职工家属区内所有居民和非居民客户由接收方负责提供更换表计。
二、维修改造标准
(一)负荷分级原则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和《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10370-2016
一级负荷:建筑高度大于54m及以上高层住宅建筑的客梯、生活水泵、楼梯照明以及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的客梯、生活水泵、楼梯照明以及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用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安保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闭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其中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的不同母线。
(二)负荷计算原则
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DBJ04/T307-2014)
居民住宅区建筑面积在120㎡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VA;建筑面积在120㎡~150㎡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VA;建筑面积在150㎡及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VA。
独栋别墅和有特殊需求的住宅按照实际需求配置容量,每户不应小于16kVA。
变压器配置容量应按(用电负荷×配置系数)计算。配置系数见下表:
住宅变压器配置系数
变压器供电范围内住宅户数 | 配置系数 |
72户及以下 | 0.7 |
72户以上300户以下 | 0.6 |
300户以上 | 0.5 |
公共服务设施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商业100-150W/㎡。
(三)建设标准原则
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DBJ04/T307-2014)
1、变压器配置
(1)较大规模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
(2)箱变一般用于现有配电室无法扩容改造的场所。
(3)小区变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土建部分按最终规模一次建成。变压器的低压宜采用互联方式,便于变压器经济运行。油浸式变压器标准序列选用 200kVA、400kVA、500kVA 、630kVA;干式变压器标准序列选用400kVA、500kVA、630kVA、800kVA 、 1000 kVA、1250 kVA。
(4)箱变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标准序列选用400kVA、500kVA、630kVA。
(5)三相柱上变压器容量不应超过400kVA
2、开关站和配电室的设置
(1)对于以高层住宅为主、负荷比较集中的住宅小区,采用电缆+高压开关站+配电室方式,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多层住宅采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配电室方式,单电源供电。
(2)开关站、配电室宜单独设置,接近市政道路或小区道路,与周边总体环境相协调,进出线方便,进出电缆管线设置隐蔽,满足环保、消防等要求,没有条件时可与其他建筑相结合。
(3)开关站、配电室不宜设置在地下,当条件限制而必须设在地下时,不应设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地面、防水、排水及防潮措施。必须设置电力检修专用通道,有通往室外的循环通风口,配备专用应急发电机,确保事故照明和排风电源。开关站、配电室应设置储物间用以存放安全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
(4)开关站、配电室与其他建筑结合时,不应与居民住宅直接相连, 宜安排在物业、办公、商场用房等公建内;建筑物使用的各种管道,严禁在站内通过,同时上层不能设置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用水场所。 当开关站、 配电室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 开关站、配电室应作屏蔽、减震、隔音措施。变压器设置在建筑物楼层内时,应采取防止变压器与建筑物共振的措施。
(5)开关站内一般采用自然通风,通风设备必须完全满足设备散热的要求,同时要考虑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装置开关应设置在开关站外部,或在对外的储物间、检修间处。事故排风装置通风口必须排在楼外,不得排在地下室内,防止引起次生灾害。
(6)站内采用SF 6开关时,应设置SF 6浓度报警仪,底部应加装强制排风装置,并设置专用排风通道抽排至室外地面。
(7)开关站、配电室的消防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门窗应采用不燃材料。站内应具有两条以上人员进出通道,至少有一条通道规格应满足消防人员和设备进出要求。变压器室的门、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间的门应单向开启。站内应配备手持式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室内设置专用灭火器具安置的场所,设置地点应明显和便于取用。高层建筑物内的高压开关站、配电室等,必须设置有火灾报警装置、气体灭火装置。
(8)开关站、配电室的照明电源电压采用220V低压电源,电源来自低压站用电(箱)。在配电装置的正上方不应设置照明灯具和明敷线路。照明配电箱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导线引出线孔应光滑无毛刺,照明配电箱上应标明用电线路的名称。每个站、室应配置一套事故照明装置。
(9)地下高压开关站、配电室的净高度一般不小于3.9m;若有管道通风设备或电缆沟的应增加通风管道或电缆沟的高度。地下或半地下高压开关站、配电室,具有能保证人员和设备进出的通道,设备通道高度为站内最高设备高度加0.3米,其最小宽度为站内最大设备宽度加1.2米。如无设备进出通道,则应在地面建筑内设置专用吊物孔,占用面积及高度应保证最大设备能起吊和进出。
3、电缆选配
(1)电缆导体材质宜选用铜芯电缆,外绝缘材质宜选用防水、阻燃材料。阻燃特性应符合《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2005规定的阻燃C级要求。
(2)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按远景负荷规模设置,并满足系统短路容量要求。高压电缆主干线宜选用3×400mm²、3×300 mm²、 3×240 mm²。支线宜选用3×240 mm²、3×150 mm²、3×120 mm²、3×70 mm(选用前应校验短路电流)。环网柜联络线宜选用3×400 mm²、3×300 mm²、3×240 mm²。分接箱进线宜选用3×240 mm²、3×150 mm²、3×120mm²,箱变进线宜选用3×70 mm²。
(3)低压电缆单根电缆供电容量应按(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负荷×配置系数)计算。配置系数按下表选用。
配置系数
供电范围内居民住宅户数 | 配置系数 |
3 户及以下 | 1.0 |
3 户以上 12 户以下 | 不小于 0.8 |
12 户及以上, 36 户及以下 | 不小于 0.7 |
36 户以上 | 不小于 0.6 |
(4)为了满足居民住宅负荷十年自然增长而不更换电缆的要求,应把单根电缆计算供电容量的1.5倍,作为选择电缆截面的供电容量。
(5)0.4kV 低压电缆主干线宜采用 240 mm²、185mm² 的铜芯阻燃电缆,分支线宜采用120 mm²、70 mm²、35 mm²的铜芯阻燃电缆。
4、架空线路选配
高压主干架空线路的导线截面不应小于 240mm²,高压分支架空线路的导线截面不应小于185 mm²的绝缘导线。
5、低压供电方式
(1)低压配电网一般采用放射式结构,供电半径不宜大于150m。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竖井和桥架,不得与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竖井和桥架共用。弱电线路桥架,不得与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及桥架共用。
(2)高层住宅,宜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高层住宅供电的竖井内干线,宜采用低压密集型母线分段供电。
(3)住宅楼应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接箱向各住宅单元放射式供电的接入方式,分接箱应装设在用电负荷中心的位置;多层住宅单台分接箱接带居民户数不超过12户。高层住宅一般采用不超过两级的分接箱,第一级分接箱应采用三相进线、三相出线,第二级分接箱应采用三相进线、单相出线;分接箱内部应预留 1—2个备用间隔,所有低压母线均应采用绝缘封闭母线系统;分接箱外壳应采用非金属材料;
(4)在住宅小区内,采用穿保护管、沟槽或电缆桥架敷设方式。进入住宅楼,采用穿保护管或电缆竖井敷设方式。电缆竖井应单独设立, 不具备条件时可与通讯电缆共用,但应分别在竖井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干扰;不得与煤气、自来水共用。高层住宅小区内部低压线路应采用环路供电方式。
(5)电缆平行敷设根数在4根以上时,可采用电缆排管。电缆排管首先考虑双层布置,路面较狭窄时依次考虑3层、4层布设。变电站及开关站出线或供电区域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可采用电缆隧道或沟槽敷设方式。
6、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及保护
配电室设置在建筑物内,低压系统宜采用TN-S接地形式。
供电电源设置在建筑物外,低压系统宜采用TN-C-S接地形式,配电线路主干线末端和各分支线末端的保护中性线(PEN)应重复接地,且不少于3处。
7、绝缘
10kV配电设施的改造和新建必须达到全绝缘化要求,线路及设备(变压器、跌落开关、隔离刀闸、柱上开关等)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使用高质量柔性绝缘护套,实现线路全绝缘化。
(四)参考依据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4、《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10370-2016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6、《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DBJ04/T307-2014)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附件4:
物业管理移交标准
一、楼宇间道路硬化平整,无破损坑洼,窖井盖,道路等市政设施完好,公共绿地绿化带整修完好。
二、根据《关于加强居民住宅社区、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公传发〔2017〕63号)要求,消防设施完善(消防栓.桶.灭火器),建设微型消防站。
三、小区垃圾桶、果皮箱等设施放置合理,垃圾清运日产日清,化粪池运转良好。
四、小区房屋外观整洁,外墙墙体、楼道和公共空间无破损,小区水池、天台、健身器材等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楼栋号标志清晰。
五、屋顶防水、生活区污水管道、排水系统通畅完好无渗漏无堵塞,使用正常。
六、有条件的要配置健身器材、技防监控设施设备。
七、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应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多层住宅和与其相连的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和与其相连的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八、根据《山西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标准,配备物业管理用房。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印发
共印25份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2018
承办: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ICP备18010292号 网站标识码:1410230002
涉密文件严禁上网
襄汾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