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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襄汾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民政局修订的《襄汾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44号)、(临市民发〔2017〕86号)精神,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我县医疗救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拖住底线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统筹衔接原则。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高效便捷原则。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目标任务
全县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合并实施,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二、着力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整合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的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三、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
(一)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必须是本县户口以下人员: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2、孤儿。
3、城乡低保对象。
4、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主要针对:(1)七至十级伤残军人;(2)一九五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3)“三属”即“革命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4)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5)享受生活补贴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以上为重点救助对象,以下为其他救助对象。
5、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6、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7、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即持有本县户口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8、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中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救助:
1、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负担;
2、因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医疗等发生的费用。
四、救助方式及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医疗救助时间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救助对象当年的医疗费应在当年给予救助,如有特殊情况需跨年度的,期限原则上为下年度的2月20日。
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救助,限定为从批准为救助对象当年发生的医疗费。
(一)资助城乡居民参保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财政按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襄汾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襄卫计发〔2017〕29号)文件执行。
(二)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比例和救助程序与住院费救助规定相同。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收费收据和个人申请,每人每年可享受1000元的门诊救助。
(三)住院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实行的医疗救助。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的医疗救助,按剩余部分救助比率100%,年封顶线为3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剩余部分按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的70%比例进行救助,年封顶线为30000元。
3、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依据《襄汾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民发〔2009〕18号)文件执行。
4、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费80000元以上且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超过20000元的,剩余部分按不低于40%比例进行救助,年封顶线为10000元。
5、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合规费用的剩余部分按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封顶线为10000元。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四)重特大疾病救助
1、重特大疾病病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省已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结肠癌、直肠癌、食道癌、胃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儿童笨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等。在开展以上24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也可以参照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2、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重特大疾病病种的最高限额付费标准。
3、救助标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患本办法中24类病种时,自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按剩余部分全额给予资助,最高额度为30000元。
(2)在患本办法中24类病种的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民政医疗救助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20%救助(肾病透析目前按原400元的2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年封顶为30000元;本办法中其他救助对象年封顶线为10000元。
(3)本县精神病患者在临汾市荣军康复医院治疗的,仍然依据临汾市民政局、临汾市财政局《做好城乡特困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临市民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执行;在赵曲精神病医院治疗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按一站式救助。
(五)巩固大病关怀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24类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六)其它
1、对于本办法中的重点救助对象,年终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情况酌情给予药费补助。
2、对于本办法中的其他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的年封顶线和救助额度可根据上级拨付的资金和我县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五、救助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对象、孤儿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由患者本人向单位、主管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说明;填写《襄汾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特困人员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孤儿证复印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相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专用章)或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村委会(单位)初审。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委托和单位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经调查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或主管单位)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或主管单位)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或主管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有关材料复审核实,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报财政部门核拨。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在我县民政局认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时,可凭县民政局开具的《襄汾县民政局“一站式”救助服务通知单》进行“一站式”救助服务。
(二)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程序依据襄民发〔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1、低收入救助对象由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认定并开具低收入救助对象证明。
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县卫计局认定并出具相关手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扶贫办认定并出具相关手续。
3、农村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个人申请,受乡镇委托由村委会调查,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填写《襄汾县城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表》;城市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程序参照城乡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渠道,由个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管委)或归口管理单位确认,并填写《襄汾县城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表》。
其医疗救助审批程序与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相同。
(四)重特大疾病审批程序
1、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实行“一站式”救助服务。
2、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定点医院(与县民政局签订合作协议或建立信息服务平台等)救治审批程序。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民政部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
心和定点医院联合实施。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及全家身份证、户口本、对象身份证明(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等)以及经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部门盖章审核的《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审批表》到民政局审批。患者凭《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审批表》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2)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救助对象的详细清单送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派专人到县财政局核算中心核报数据,确认无误后转账到定点医疗机构。
(3)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只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重特大疾病民政医疗救助后的自付部分。
(4)结算后,县民政局对救助对象逐一登记建档。
3、非定点医院(没与县民政局签订合作协议或建立信息服务平台等)救治审批程序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相同。
六、发放程序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资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按照上级的规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名册将资金支付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程序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制作“襄汾县城乡贫困群体医疗救助花名表”送财政局审核后,报国库集中支付局,经复审后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或定点医疗机构银行账户。
七、工作机制
(一)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三)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
救助管理部门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八、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建立襄汾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包括各级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县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医疗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三)县财政要在每年年末,按照当年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与省、市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九、部门职责
(一)县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县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及时复核、下拨救助资金,根据救助对象人数,按每人5元的标准安排城乡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县扶贫办负责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县卫计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杜绝服务不规范和过度医疗等现象的发生。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就医条件,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
(六)保险监管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大病保险的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商业保险机构做好与相关保险制度的衔接,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七)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和情况证明,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八)各乡镇(社管委)和各系统主管单位要做好医疗救助必备材料的初审工作和入户调查,确保申报情况真实可靠。
(九)各乡镇(社管委)和各系统主管单位要及时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姓名及救助金额在申请人长期居住地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要广泛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十、本办法(暂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襄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汾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16〕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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