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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襄政公〔2016〕2号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襄汾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8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
根据襄汾县政府《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5〕14号)和襄汾县编办《关于设立襄汾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通知》(襄编办发(2015)6号),在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内设襄汾县不动产登记局,承担全县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责;设立襄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撑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和原则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襄汾全县范围内。自2016年7月8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襄汾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7月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在7月8日之前申请并已受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仍由原登记机关继续办理,审核完成后将办理结果及资料移交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范围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房屋、草地以及林木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由县经管中心转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襄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襄汾县国土资源局一层电话:0357-3668000
襄汾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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