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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6〕28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襄汾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
襄汾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传统村落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近一时期以来,传统村落遭到破坏的状况日益严峻,加强传统村落保护迫在眉睫。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加大我县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局《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通知》(晋建村函[2015]13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农[2014]218号)文件要求,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传承发展、注重民生、稳步推进、重在管理的方针,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防止千篇一律;坚持规划先行,禁止无序建设;坚持保护优先,禁止过度开发;坚持民生为本,反对形式主义;坚持精工细作,严防粗制滥造;坚持民主决策,避免大包大揽。
(三)主要目标。使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保护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藤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二)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整治和完善村内道路、供水、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完善消防、防灾避险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整治文化遗产周边、公共场地、河塘沟渠等公共环境。
(三)合理利用文化遗产。挖掘社会、情感价值,延续和拓展使用功能。挖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开展研究和教育实践活动。挖掘经济价值,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
(四)建立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落实责任义务,制定保护发展规划,出台支持政策,鼓励村民和公众参与,建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预警和退出机制。
三、基本要求
(一)保持传统村落的完整性。注重村落空间的完整性,保持建筑、村落以及周边环境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避免“插花”混建和新旧村不协调。注重村落历史的完整性,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防止盲目塑造特定时期的风貌。注重村落价值的完整性,挖掘和保护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经济、社会等价值,防止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二)保持传统村落的真实性。注重文化遗产存在的真实性,杜绝无中生有、照搬抄袭。注重文化遗产形态的真实性,避免填塘、拉直道路等改变历史格局和风貌的行为,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注重文化遗产内涵的真实性,防止一味娱乐化等现象。注重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村民全部迁出。
(三)保持传统村落的延续性。注重经济发展的延续性,提高村民收入,让村民享受现代文明成果,实现安居乐业。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传承优秀的传统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注重生态环境的延续性,尊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产生活方式,严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过度开发。
四、保护措施
(一)挂牌保护。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设置传统村落的保护标志,实行挂牌保护。
(二)制定保护发展规划。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建村〔2013〕130号)抓紧编制和审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要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要纳入保护发展规划。
(三)加强建设管理。规划区内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活动,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区划内相关建设及文物迁移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四)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农村环境保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项资金,支持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示范、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历史环境要素修复、卫生等基础设施完善和公共环境整治、文物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保护。探索建立传统建筑认领保护制度。
(五)做好技术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能确定一名业务骨干,参与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决策,并对具体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苏嘉邦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科员、治超办主任董春安、财政局局长赵楼生、住建局局长赵子龙、新城镇镇长梁富强、陶寺乡乡长里培杰、汾城镇镇长张军、景毛乡乡长樊国琴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局副局长徐文俊、住建局总工程师赵跃红、文化局副局长王世俊、广电中心总编王利平、环保局书记马顺成组成。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赵跃红兼任。
(二)明确责任义务。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的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编制本地区传统村落保护整体实施方案,并承担综合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负主要监督责任,要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传统村落项目村集体及“两委”负责人是保护项目实施主体,是建设单位和项目招标人,负责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具体负
责组织村民参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定传统村落具体实施项目并按程序开展保护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建设和验收等具体工作;负责依据保护发展规划,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负责村落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要与传统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签署日常保护责任协议,明确各方保护权利与义务,按规划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
住建局牵头负责组织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具体项目设计的指导工作,重点把好保护项目和保护规划的衔接关,并具体负责保护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机构依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并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投标、项目建设、委托监理、竣工验收等具体实施工作。
文化局负责策划旅游开发模式,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具体负责涉及文物旅游部门的项目审批工作,协助广电中心做好传统村落文化底蕴的发掘工作。
广电中心具体挖掘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底蕴,做好宣传工作。
环保局负责保护项目的环评手续办理并指导和监督项目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项目财政评审(含决算评审)、监督项目招投标工作,并负责保护项目政府采购过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村落各类文化遗产的数量、分布、现状等情况,记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村内基础设施整治等项目的实施情况。推动建立健全项目库,为传统村落保护项目选择、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和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四)加强项目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公开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内容、合同和投资额等,保障村民参与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六、时间安排
为确保年底完成传统村落保护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2015年底完成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批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保护项目并确定科研编制和项目设计单位。
(二)2016年6月底完成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县传统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项目村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批复。
(三)2016年7月底完成保护项目的科研编制、批复、项目施工图设计、规划及报建手续办理、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编制评审等前期工作,具备招投标条件。
(四)2016年8月底完成保护项目政府采购并开工建设。
(五)2016年9月至11月完成保护项目的实施工作。
(六)2016年12月完成工程决算评审和项目验收工作。
七、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
已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和编制的项目设计成果,要在项目村主要位置进行公示,增加村民对规划设计的了解和支持。同时,通过新闻、网络、报刊、宣传展牌等方式,扩大传统村落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营造保护的良好氛围。
由乡镇政府牵头,县住建局、文化局配合,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以及其他阻挠传统村落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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