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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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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6〕38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襄汾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襄汾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以及通过整合部门资金用于扶贫事业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审报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扶贫资金项目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扶贫项目要与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

(二)体现区位优势。按照我县整体规划要求,确定开展技术示范的主导产业。

(三)形成示范能力。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在生产实施,生态环境和技术推广应用条件上要有明显改善,具备开展技术示范的能力。

第五条 财政项目评审中心、扶贫部门要组织、指导各部门、各乡镇编制审报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和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部门要公开立项指南,联合下发扶贫项目立项指南,让各乡镇、部门享有知情权。明确立项原则、范围、条件及重点支持对象。

第七条 财政、扶贫部门在接到各乡镇和部门上报的项目报告后,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考察论证,择优筛选,并经县扶贫开发领导组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市。

第三章 部门资金的整合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九条 在县扶贫开发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应有效衔接,明确职责,研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资金范围。

第十条 整合资金应参照项目申报的相关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及备案。

第四章 扶贫资金与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核拨、管理。

第十二条 扶贫部门是财政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编报和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费用支出审核。对项目的实施,要公开招投标、电视公示、政府采购,并由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负责项目的实施及绩效评价,因项目实施迟缓影响资金到位由项目主管人和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报账制规定,主动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挪用、挤占、浪费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被扶资格。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对农民个户直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资料附件报财政局备案后由县财政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公示。对农民个户直补项目,要以村为单位将补助农户的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张榜公布7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即可对农民直接发放补贴;如有异议或发现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要认真查明情况,落实解决问题后,方可办理直补。

第十七条 农民个户项目,实行凭销货发票与据实造表领取相结合的办法报账。属生产资料类,如:种子、化肥、农药、苗木购置、运杂费等,按销货发票报账;属农民种草养畜、劳务支出等,以造表签名经法人代表或主管项目领导签字,财政审核报账。

第十八条 对乡村组织、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承担或承包的项目,如科技扶贫、移民公共设施、基本建设、人畜吃水、小流域治理承包等,报账时须提供:购买畜禽、草籽、建筑材料等税务发票;对劳务用工,可造表由本人签名盖章,经法人、主管项目领导、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审核后进行报账。

第十九条 报账凭证要求。农民个户项目以村为单位组织报账。报账时要提供村组织同农民个户签订的有关项目合同,提供村组织对农民个户项目汇总凭证表和经审核批签后的农民个户签字表,报账完成后,属于在县主管部门报账的农民个户项目原始凭证留县主管部门归档。属于在乡财政报账的农民项目,县财政要按审批的“报账请拨单”和“扶贫项目资金直补花名表”,及时给乡财政专户下拨资金,各乡镇财政所要将下拨的资金迅速兑付到农户手中,报账后原始凭证留乡财政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对农民据实报账后,每月月终,各乡镇财政所要对扶贫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设计统一的月报表),并对存在问题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上述扶贫项目资金拨付,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在扶贫项目启动通知书上签字审批后,财政部门按项目的进度予以拨付。

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扶贫办和项目监理单位对实施的项目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项目完工后要组织人员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的验收和检查要由项目主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所在乡镇组成,专业性强的项目需聘请专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聘请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后向西填写验收报告和决算单。凡参验人员必须签名盖章,以明确验收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资金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与扶贫项目的运作全过程负有主要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推诿扯皮,不及时拨付扶贫资金,以及给部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索拿卡要,收受礼品红包,违规拨付人情款、关系款、交易款。

(三)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

(四)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扶贫办)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科学进行规划设计,或违反定额规定,擅自提高工料价格、补助标准等舞弊行为。

(二)疏于对项目建设的监管,造成质量效益不达设计要求,导致国家财政扶贫资金损失浪费。

(三)检查验收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

(四)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拨项目资金,扶贫部门要终止项目执行,并取消该单位(农户)今后的申报资格,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到预拨资金后,迟迟不动工,在规定建设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私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

(三)贪污、挪用扶贫资金,导致国家财政扶贫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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