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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6〕36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襄汾县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交接工作,统一交接范围,规范交接手续,保障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整与安全,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稳定和延续,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移交工作的衔接
(一)2016年7月8日我县隆重颁发了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实现了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目标要求。国土、住建(房产管理中心)、林业、农业、经管、畜牧等部门,继续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部门自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归档、扫描工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奠定基础。
(二)县不动产登记局(中心)加快不动产登记软硬件建设。目前,已完成办公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工作流程再造工作,初步建立了全县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具备实现全县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互通条件;同时完成了办证大厅和档案室建设,达到接受有关部门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条件。
二、移交的范围和内容
(一)移交范围
1、房屋登记资料:县住建部门(房产管理中心)自开展房地产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不含预售备案和网签留存资料)。
2、土地登记资料:县土地登记部门自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以来形成的登记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3、林权登记资料:县林权部门开展林权登记业务以来形成的档案及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备查资料。
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参照本方案移交。
5、各部门涉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各登记部门与县不动产登记局(中心)协调确定移交的范围和内容。
(二)移交内容
1、纸质资料
(1)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应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2、电子数据资料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数据资料,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三、移交流程和具体要求
(一)移交
各移交单位对应移交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做一次全面检查、鉴定,力求资料完整、目录规范,对不符合案卷质量要求的档案,要进行重新整理,查缺补漏,规范建档,确保移交质量。
1、移交纸质登记资料时,应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档案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后各执一份,留存备查。
2、移交登记电子数据载体时,应由电子数据形成部门按照规定的项目对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写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并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二)接收
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验收移交资料,如发现存在问题,向移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经移交单位补充缺失的资料后,办理移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1、接收纸质登记资料时,接收人员应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接收电子数据资料时,接收人员应检验备份数据能否打开、数据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监交
登记资料移交应由交接双方指定专人进行监督交接手续。监交人应根据移交清册和电子文件交接登记表,见证移交过程和移交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工作由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移交责任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到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完善措施,强化责任,科学统筹,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接收工作,确保如期完成。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
1、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摸清本部门、单位移交资料范围、类别、数量,制定工作方案及移交时间表,并于10月30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及移交时间表报县不动产登记局(中心)。
2、各相关部门、单位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方案及移交时间表,组织人员进行登记资料整理归档和电子化扫描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本单位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移交接收工作。
(三)移交责任
1、移交工作各方应完善交接手续,属登记档案的应归档整理完成后方可移交;属因办理登记业务形成的资料应由业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后移交;电子和图形数据应协调有关信息部门协助完成移交。
2、移交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按时保质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工作标准,改变移交范围和移交内容;对应移交的登记资料,不得无故拒绝移交;不得擅自隐匿、损毁、销毁;不得涂改、伪造登记档案。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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