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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严厉打击 非法盗采矿产资源
行为 “2017利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全县严厉打击 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2017利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 县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全县 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2017利剑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成果,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7〕1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6〕1164号)精神, 按照市政府印发 《全市严厉打击 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2017利剑行动”实施方案》( 临政办发明电 〔2017〕3号) 通知要求, 经 县 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1月20日至3月30日在全 县 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2017利剑行动” 。为确保 本次 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工作机制和严密部署、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集中排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通过开展本次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健全完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强化执法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全面遏制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巩固近年来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成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全 县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
二、时间安排
2017年1月20日至3月30日。
三、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矿产资源及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勘查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特别是持勘探许可证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有证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开采以及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四)严肃查处尾矿库、排土场违法用地行为。
(五)加强对煤炭及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关闭、政策性关闭矿井的监管,严格关闭标准,严防擅自利用已关闭矿井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重点区域是 陶寺乡、大邓乡、新城镇、汾城镇、古城镇、南辛店乡、襄陵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 国土资源局 对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关闭、政策性关闭矿井进行全面排查,列出清单、登记备案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对封闭不严、井口塌陷等未达到关闭标准的矿井,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严格按照“六条标准”重新予以关闭。
(六)加强对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矿山企业监管,在整合期间,一律停产,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复工复产。重点区域是 陶寺乡、大邓乡 。
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涵盖所有矿种,特别是非法盗采煤、铁、石膏、铝矾土、石料、砂、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是本次行动严厉打击的重点。
四、职责分工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25号),职责分工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区域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县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工作,严密监控本辖区各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发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报告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本辖区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第一责任人、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
(二)国土资源部门是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的牵头部门。研究掌握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向 县 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对发现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发现的各类非法盗采矿井(坑口、点)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六条标准”取缔、关闭,并函告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移送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加强对民用火工品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盗采者提供民用火工品,严厉打击私自制造、贩运、储存、使用民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安监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从严监督,严格执法。发现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性方法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报告 县 政府并通报 县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五)环保部门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同时报告 县 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六)工商质监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经营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的矿山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吊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同时报告 县 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及矿业劳动用工监管。对 非法采矿用工行为 依法严肃查处,同时报告 县 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对从事 非法采矿 的务工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遣散。
(八)供电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严禁为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 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提供电力。对非法用电进行 盗采矿产资源 的,应当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并依法查处。
五、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7年1月20日至1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 要 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成立工作机构,召开动员会议,迅速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2017利剑行动”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务于2017年2月5日前将 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2017利剑行动”实施方案 报 县 严厉打击 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2017利剑行动” 领导组办公室(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17年1月26日至3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本方案要求,采取得力措施, 认真履职,集中排查、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严格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立即立案查处,务必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留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 务于2017年3月15日前将本次行动工作报告、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2017利剑行动”统计表报 县 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2017利剑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上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201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
行动期间, 市、 县 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2017利剑行动”领导组 将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和明察暗访组,对开展本次行动工作情况,采取“四不两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发通知、不要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随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同时成立验收组进行全面验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并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思想认识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要清醒认识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等错误思想和消极情绪,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行政,“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把开展本次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统筹安排,扎实推进,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责任落实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要按照全 县 统一部署,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2017利剑行动”领导组,迅速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周密安排部署,采取得力措施,精准打击,强力推进。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一把手负总责,层层明确任务,层层传递压力,层层落实责任,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以责促行、以责促效,坚决防范各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发生。
(三)严密排查,精准打击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逐片、逐点、逐矿集中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做到无空隙、无漏洞、无死角、无盲区。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乡(镇)人民政府 立即组织按照“六条标准”取缔、关闭;国土部门依法立案,从严从重查处;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以及参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务工人员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执纪,严肃问责到位。 县 政府根据督查、明察暗访及验收情况,对本次行动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效果不好的,特别是通过本次行动后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仍然混乱的,约谈 相关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凡辖区内发生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甚至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决定》(临发〔2007〕9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或充当“保护伞”“黑后台”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从重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市政府〔2011〕11次专题会议纪要,县与县交界区域,县界两侧各300米范围内视为共同监管区域,共同监管区域内出现私挖盗采现象,打击不力,造成后果,追究属地责任的同时,追究相邻一方的连带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积极协调,紧密协作,对县与县交界区域,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同监管,共同打击。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到位。 行动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新闻网站、掌上微襄汾等媒体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广泛发动,积极营造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浓厚舆论氛围。电视台新闻要进行专题报道, 每 乡镇 至少1期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发动群众检举、举报各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惩。对重大典型案件要挂牌督办并在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震慑力,真正起到查处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应,有力推进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六)常抓不懈,完善机制到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要以本次行动为契机,坚持“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方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织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村三级巡查监管网络,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以制度抓工作,以制度促规范,以制度保落实,强化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做到把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广大公民、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形成全社会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良好氛围,使盗采者无处藏身,彻底根除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这一“毒瘤”,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七、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本次行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全 县 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2017利剑行动”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鹿剑英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祁 荣 县国资中心副主任、政府办秘书科科长
张居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爱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李宏华 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李双虎 县安监局工会主席
沈志俊 县环保局副书记
张建国 县工商和质监局副局长
臧玉芳 县人社局副局长
王永发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裴绍武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王利平 县广电中心总编
邓文斌 县新闻中心总编
梁富强 新城镇镇长
里培杰 陶寺乡乡长
张国新 大邓乡乡长
张 军 汾城镇镇长
李学刚 古城镇镇长
贾跃勇 南辛店乡乡长
吴建伟 襄陵镇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主 任:李宏华(兼)
联络人:张江红 。联系电话:3626022。邮箱: xfgtjjcg@163.com 。
领导组下设2个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逐乡镇督导,重点区域重点督查,确保行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督查一组督查区域:新城镇、陶寺乡、大邓乡。
组 长:李宏华 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成 员:刘 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矿侦中队中队长
郭玉龙 县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
杨 森 县人社局执法队队长
靳延峰 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联络员,电话:13934697288)
督查二组督查区域:汾城镇、古城镇、南辛店乡、襄陵镇。
组 长:王永发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成 员:梁东明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爆中队中队长
张传刚 县安监局安监一股执法队队长
张世峰 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侯俊杰 县工商和质监局监督管理股股长
李海滨 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监察大队 副大 队长
(联络员,电话:1351357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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