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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6〕67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襄汾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对《襄汾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襄汾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
为推进我县廉租住房科学、合理分配,保障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切实解决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签署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和《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原分配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分配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二、组织领导
组 长:乔飞鸿 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杜许堂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李 胜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赵子龙 县政协副主席、住建局局长
成 员:邱跃峰 县人防办副主任
程振廷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洪五生 县纪检委副书记
王枭雄 县社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文慧敏 县民政局局长
王世红 县人社局局长
王利亮 县财政局书记
张居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尉保和 县环保局局长
史文学 县统计局局长
孟建汾 县审计局局长
邓 军 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赵吉民 县物价中心主任
刘金保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宋志明 县残联理事长
武超雄 人行襄汾支行行长
徐文明 县国税局局长
丁曦春 县房产管理中心主任
相关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子龙同志兼任。根据襄汾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的职责分工,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三、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条件
1、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县城居住的社区居民;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实物配租优先分配给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烈士遗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重残和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及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但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原则上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1)已租赁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的,享有旧城拆迁改造安置性用房的;
(2)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有两套(处)以上,或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或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3)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而实际有自有住房的及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但住房面积不超过保障标准的除外;
(4)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但经民政部门认定为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5)离婚不足2年的;
(6)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因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其他事项需转让住房并可以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7)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8)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9)从事个体、合作经营,投资或入股注册资本金超过五万元以上的;
(10)无房屋产权证,但已预告登记超过一年的;
(11)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不予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公告
襄汾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工作领导组在配租报名前将配租信息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向所在社区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1、《襄汾县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3、申请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5、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6、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7、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8、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9、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10、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审核程序
1、申请家庭到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襄汾县廉租住房申请表》,由户主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2、根据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家庭户数的多少,由社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监察、公安、民政、房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若干个审核小组,对申请家庭逐户进行调查审核。
3、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户口情况:查验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并核对人口;
②收入情况:询问其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及单位详细地址,查验收入证明,并到其工作单位走访调查;
③居住情况:查验现住房房产证、租赁协议、借住证明、房屋类型及面积等房产资料,核实住房来源;
④车辆情况:查验其家庭成员车辆拥有情况;
⑤对本方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安排实物配租情形进行调查核实;
4、社区管委会将审核小组的调查审核结果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管委会将审核意见和审核材料一并上报领导组办公室(住建局)。
6、领导组办公室(住建局)根据社管委上报的审核意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员、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7、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领导组办公室(住建局)作为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向申请人发放《襄汾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核准证》,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五、分配办法
凡取得《襄汾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核准证》的家庭,均可参加配租分房,并按照“优先”和“一般”保障家庭两个批次进行。
(一)“优先”分配的家庭持《襄汾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核准证》按照规定的时间直接登记选房或实行公开摇号(抓阄)办法分配,领取《襄汾县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
(二)“一般”分配的家庭参加公开摇号(抓阄)分房。
1、公开摇号(抓阄)在县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社管委和实物配租家庭代表的共同参与和监督下,由被保障家庭自行摇号(抓阄),现场公开结果并登记。
2、根据摇号(抓阄)结果,申请人持《襄汾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核准证》按照规定时间到房源现场,在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协助下确认所配租住房,领取《襄汾县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
六、手续办理
在规定的时间内配租家庭持《襄汾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核准证》、《襄汾县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身份证等,签订《襄汾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和廉租住房设施保证金及其它相关费用,领取钥匙。
七、相关事项
(一)申请家庭未能到现场参加摇号(抓阄)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保障权利;
(二)配租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襄汾县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保障权利;
(三)配租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确认配租住房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保障权利,《襄汾县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作废;
(四)配租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清租金及相关费用并签订《襄汾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实物配租保障权利;
(五)取得《襄汾县廉租住房保障核准证》的家庭,以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为主,租金补贴为辅。未分到住房或未参与分房的,将转入租金补贴轮候保障期,第二次分配时优先安排。
(六)廉租住房配租租金价格根据相关规定暂定为1元/平方米/月,物业费为0.7元/平方米/月。
(七)廉租住房租期为一年,在签订合同时,配租家庭每户交纳300元的廉租住房设施保证金,待租房人退出住房时,如有设施损坏,则从保证金中按照标准作价扣除,长退短补。
八、分配原则及监督
廉租住房分配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和个人,由领导组办公室(住建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享有低保的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保障,收回其领取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县监察局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在廉租住房分配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领导组办公室(住建局)、县监察局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九、入住管理
(一)社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对廉租住房住户进行核查,同时要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对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领导组办公室(住建局)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终止廉租住房配租资格决定。
(二)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组办公室(住建局)会同民政、监察、社管委、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其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2、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
3、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7、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三)租住期满一年时,由社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承租人进行全面核查,符合配租条件者续签合同。
十、退出机制
领导组办公室(住建局)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领导组办公室(住建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住建、民政、社管委、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骗租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领导组办公室(住建局)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追缴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按照不低于市场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配租。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山西省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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