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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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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发〔2016〕16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0号),切实加强我县新时期的文物工作,推动全县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县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为促进文化强县作出应有贡献。

2、工作目标:到2020年,形成具有襄汾特点、比较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安全设施齐全、运行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状况有效缓解,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文物资源合理利用成效凸显,文物保护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县文物工作的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襄汾县文物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明星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董春安 县政府办主任科员、治超办主任

关悟逵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广电中心主任

王艳珍 县文化局局长

梁彦明 县住建局局长

李 刚 县发改局局长

张居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国强 县环保局局长

刘爱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邓 军 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钻刚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武志中 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梁富强 新城镇镇长

里培杰 陶寺乡乡长

张 军 汾城镇镇长

谷志荣 邓庄镇镇长

吴建伟 襄陵镇镇长

丁 鋆西贾乡乡长

王勇斌 赵康镇镇长

张国新 大邓乡乡长

成丽霞 永固乡乡长

乔理鑫 南贾镇镇长

李学刚 古城镇镇长

樊国琴 景毛乡乡长

贾跃勇 南辛店乡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文化局局长王艳珍兼任,负责全县文物工作的日常协调工作。

三、明确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发挥文物保护主导作用,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任务,责任到人。文物所属辖区的各乡(镇)和各村要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文物保护、管理、巡查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做到底数清、档案齐、责任实,定期巡查,专人看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文化局。县文化局每季度对各乡(镇)的文物保护及文物安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旦出现问题,逐级问责。

(二)落实文物部门监管责任。县文化局负责县域内田野文物、馆藏文物、出土文物、社会文物等保护监管和合理利用工作;动员、组织文物所在地乡(镇)、村,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指导、检查、督促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利用。组织文物保护员,开展文物巡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制止文物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迅速解决文物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落实相关部门共管责任。建立由县文化局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文物等部门要加强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协调配合。建立文物、公安、消防、住建、国土、环保、宗教等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建立公安、工商、文物等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公安部门结案后应及时向文化局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化局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1、公安部门依法对盗掘、盗窃、走私、破坏文物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防、严管、严打、严治。

2、消防部门依法对文物古建筑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文物古建筑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3、工商部门依据文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文物商店、古玩市场、古建筑构件经营场所、文物交易场所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整顿规范,涉及违法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4、发改、住建及规划部门依法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文化局审核同意的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立项、审批。

5、国土部门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地质灾害进行预警指导,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6、宗教部门依法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且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对非法从事宗教活动及骗取游客钱财的假和尚、假道士、假僧人进行依法查处。

7、环保部门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8、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文物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9、县文化局依法对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将第三次文物普查登记在册的尚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视同县保进行管理。重点针对现存古建筑的损毁情况,馆藏附属文物、古建筑构件、彩塑壁画等安全隐患,盗掘、盗窃、走私、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案件三个方面开展文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文物违法犯罪案件要主动与公安部门配合,形成打击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

(四)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保护责任。国有不可移动文物(除古墓葬、古遗址外)由县文化局和使用人签订《文物使用保护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古墓葬、古遗址由所在村委会同土地承包户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报乡(镇)政府备案,由土地承包户承担文件保护责任;企业、乡村、社区等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乡镇和企业董事会、村委会、居委会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企业董事会、村委会、居委会等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报县文化局备案;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所在地村委会和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由所有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报文物所在乡镇备案。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将文物交由他人使用的,要向文物所在地乡镇、村委会报告,由文物所有人负责监督,文物使用人具体承担保护管理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文物保护社会合力。


四、分类保护

(一)各级文保单位保护措施

各乡(镇)和县文化局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已核定为国、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文物保护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的“四有”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须严格遵守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未经上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省保、市保、县保的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由县文化局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乡镇协商划定并报批。具体保护措施遵照本方案中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办法执行。

(二)古遗址保护措施

我县古遗址主要是聚落遗址、寺庙遗址和其他遗址。

1、不得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爆破、建房、砍伐树木等影响文物安全和破坏文物整体风貌的活动。

2、未经县文化局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3、古遗址特别是寺庙遗址,已建起房屋的,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消防安全设施,使用管理人要加强火源、电源管理,房屋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在重要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

(三)古墓葬保护措施

1、古墓葬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取土、建设、挖掘、钻探、爆破、垦植等破坏文物安全的活动。

2、严禁破坏、盗掘墓葬。

3、禁止在墓体及其附属物上乱涂乱划。

(四)古建筑保护措施

古建筑包括古庙宇、古民居、古商铺、古石桥、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

1、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

2、在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破坏古建筑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其建设方案必须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3、古建筑为个人使用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为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主要领导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不得在古建筑室内或者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起火灾事故;不得在建筑物或建筑附属物上乱涂乱画。

5、严防严打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五)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

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石刻、石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反映历史上各时代社会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1、在全县范围内征集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所在村没有能力进行保管的,要上交至县文化局,由县博物馆统一进行集中保管,县文化局将给予适当奖励。

2、不愿上交的可移动文物,可在村内进行保管,由所在乡镇、村委会负责,派专人进行看护,安装必要的安保消防设施,保证不发生盗窃、损毁、乱涂乱画等问题。

3、可移动文物所在村或者个人使用的,不得擅自移动或倒卖。

五、拓展利用

坚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在此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和利用。

(一)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发挥作用。立足襄汾历史文化的主体特色,围绕建设“一城一村一镇,文化强县”战略,深入挖掘我县文物资源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时代价值和思想道德营养,作出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阐释表达,让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潜移默化地滋润人们心灵,唤醒历史记忆,汲取精神能量,焕发新的生机,实现提振信心、鼓舞斗志、重塑形象、推动发展的现实目的。

(二)在提升襄汾文化影响力上发挥作用。推进以塔儿山为中心的古文明旅游圈建设,融入晋南古文明旅游精品线路。积极参加国家、省、市旅游营销推介会,办好陶寺舞龙舞狮文化节、燕村荷花园文化节、赵氏孤儿忠义文化戏曲节等节庆活动,扩大全县文化旅游影响力。积极推进文化走出去战略,拓宽襄汾文物外展渠道,进一步提升襄汾文化的影响力和美誉度,让更多人了解襄汾、关注襄汾。

(三)在促进传统文化创新转化上发挥作用。以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寻求文创产品研发途径,深入挖掘全县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突出襄汾元素,打造文创精品,加强推广营销,将丰富的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六、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联防联控。县文化、公安、住建、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文物安全检查和自查,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乱拆、乱搭、乱建及污染文保单位和文物建筑的行为,要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同时要建立巡查档案。

二要加强公众监督。县文化局和各乡镇要公布举报电话,构建全社会积极参与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网络,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文物违法行为,发生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和政府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杜绝缓报、瞒报。

三要加强责任追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乡(镇)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襄汾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8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

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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