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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铸造行业生态环境治理及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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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7〕37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铸造行业生态环境治理及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铸造行业生态环境治理及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襄汾县铸造行业生态环境治理及

复工复产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铸造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环境治理的各项决策部署,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升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装备及污染防治水平”为重点,推动铸造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质量提高,实现铸造行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综合整治,彻底改变铸造行业污染现状,全县铸造业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污染防治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标准,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厂容厂貌整洁,实现清洁生产。

三、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黑色金属铸造企业。

四、整治任务及要求

(一)改进生产工艺与设备,减少污染源(5月底完成)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修订)》和《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2013)26号)有关政策,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规模,选择低污染、低消耗、低排放、经济效益高的铸造技术,改进熔化装置、造型工艺、砂处理及落砂工序等落后工艺,科学调整生产布局,实现生产布局合理、生产工艺设备先进、污染物排放减少。

1、选择先进的熔化技术,淘汰落后铸造熔化设备。

淘汰熔化率小于等于5吨/小时的热风冲天炉,鼓励铸造企业用中频感应炉替代冲天炉。严禁采用无芯工频感应电炉、 0.25吨及以上无磁扼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等。

2、改进造型工艺,提升造型技术水平。

鼓励发展机械化、自动化造型,限制以手工造型为主的铸造企业发展。铸造企业要合理选择如负压铸造(V法铸造、消失模)、树脂砂、无砂少砂铸造(压铸、金属铸造、铁膜覆砂)等造型工艺,禁止使用粘土砂干型/芯、油砂制芯、七〇砂制型/芯等落后铸造工艺;鼓励砂型铸造企业选用自动造型线和砂处理生产线,鼓励熔模铸造的造型工序采用半自动或自动生产线;树脂砂再生回用采用干(热)法等洁净技术。

3、规范浇注、落砂工序。

改进浇注方式,鼓励采用定点浇注;落砂等工序应采用机械落砂或封闭落砂场所,尽可能减少无组织排放。

(二)污染防治设施提标升级,消减污染物排放。

1、原料堆场、物料转运治理(5月底前完成)。

所有原料堆场必须进行全封闭,物料转运采取全封闭措施。

2、炉窑污染治理(5月底前完成)。

冲天炉必须设置在封闭的车间内,配套建设冷却装置+脉冲布袋除尘器+脱硫装置;出铁口应设捕集罩,烟气单独建设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中频炉必须建设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集气罩要尽量降低高度,保证收集处理率达到95%以上,中频炉入炉料应分类处置,入炉前去除含油、漆等杂质;离心铸管企业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二段式煤气发生炉应配套建设脱硫装置,其他铸造企业淬火窑、退火窑、烤芯炉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禁止使用煤气发生炉、柴油、废机油烤芯。

熔化炉产生的烟气必须集中收集处理,污染物排放达到颗粒物20 mg/m3、二氧化硫100 mg/m3、氮氧化物100 mg/m3

其它热处理炉参照执行《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颗粒物15 mg/m3、二氧化硫150 mg/m3、氮氧化物300 mg/m3)。

3、生产工序粉尘治理(5月底前完成)。

(1)所有生产工序必须设置在封闭的车间内,车间顶部加装二次除尘装置(脉冲布袋除尘器)。

(2)定点浇注点上方设置集气罩,配套建设脉冲布袋除尘设施。人工地面浇注点应设置可移动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

(3)生产球墨铸铁的企业应设置封闭的球化间,球化废气采用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采用离心浇注工艺生产铸管的企业,应在浇铸工位设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

(4)砂处理工序的混砂、落砂及砂冷却等系统要封闭;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减少砂输送流转次数和落差,砂输送的各落料点、转载点要设置集气装置,配套建设脉冲布袋除尘器;人工砂处理系统设置半密闭集气罩,配套建设脉冲布袋除尘器。除尘清灰口必须围挡封闭,及时清理灰尘。

(5)抛丸、打磨、精整系统设置集气罩,配套建设脉冲布袋除尘器。

(6)制芯设备作业面设置集气罩,配套建设脉冲布袋除尘器和有机废气吸附装置。

(7)铸管生产过程中的喷锌、水泥砂浆等工序应设集气罩+脉冲布袋除尘器。

(8)产尘工序集气装置要合理设计,保证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现有企业标准(颗粒物30mg/m3)。

4、喷漆、蘸漆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治理(5月底前完成)。

蘸漆、刷漆不允许露天作业,设封闭操作间,场地必须硬化、周边设置围挡溢流墙和收集槽,喷漆工序须设独立的封闭喷漆室、烘干室;含有喷漆、蘸漆的铸造企业都必须建设喷涂工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系统(集气装置+吸附装置)。

采用消失模铸造工艺的企业应在浇铸工段真空机后设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吸附法、焚烧法等);发泡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含氢氟氯氢的发泡剂;预发机、烘干室产生的废气应设置有机废气处理装置。

处理后的大气污染物VOCs执行40mg/m3标准要求。

5、厂区废水处理(7月底前完成)。

厂区做到雨污分流。冲天炉冷却水和配套脱硫系统水必须处理后循环利用;煤气水封水应送焦化企业进行生化处理。生活、生产废水不得外排。

6、工业固体废物管控(7月底前完成)。

严格管控工业固体废物。生产过程中产生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不得随意倾倒,防止二次污染;属于危险废物的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7、环境卫生整治(7月底前完成)。

全面整治厂容厂貌,彻底清理厂内积尘,做好厂区硬化、绿化、保洁等工作。厂区内各种原辅材料、

产品做到堆放有序,保证安全,地面干净整洁。

五、复工复产要求

(一)各铸造企业按照整治任务基本完成整改后,向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经整理后,向县大气办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县大气办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提出验收申请的企业进行初步验收;

(三)经县大气办验收合格的企业方可复工复产,验收不达标的企业要继续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四)目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按照要求加紧整改,确保按期完成;

(五)襄陵镇铸造企业待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有明确指示后方可验收;

(六)铸造企业复工复产分为:企业对本方案整治任务及要求中的炉窑污染治理、生产工序粉尘治理、喷漆、蘸漆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暖锅炉、茶浴炉治理等任务完成整改的可以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其余标准全部整改完成后进行全面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企业履职。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铸造企业负责人要自觉履行环保责任,严格按照整治要求,正视自身存在问题和差距,筛选成熟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积极开展综合整治,综合整治期间,要加强内部管理,采取超常规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加强督促指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要进一步对辖区内的铸造企业进行排查和梳理,指导企业查找问题、分类制定整治方案并同步实施。相关部门要深入企业,帮助企业合理确定经济可行的治理措施,协助解决整改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督促企业进一步量化目标,明确进度,倒排工期,确保治理成效。

(三)严格监督执法。对整治不力或整治进度缓慢的企业,将采取综合手段促进企业实施整治;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不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企业,全部实行停产整治;停产企业完成综合整治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消极推诿,不主动整治或对整改完成后偷排的企业,将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七、标准执行从严原则

以后如有国家、省、市出台的铸造行业标准严于本方案,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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