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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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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7〕27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襄汾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职业学校与企业的深度合作,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优势,培养适合我县经济发展所需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5〕74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学校与企业组织开展的校企合作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设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及非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学校开展的校企合作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人才共育、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促进就业为导向,实现教学、生产、科研相结合。

第六条 县政府将鼓励、支持和促进校企合作,通过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学校主动、企业积极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七条 县教科局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县财政、发改、人社、经信、国税、地税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的有关促进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职业学校要坚持以服务产业为宗旨,以引导就业为导向,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技能教育。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对接。

第九条职业学校要主动与企业洽谈协商,在学生实习实训、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培训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实行互惠互利、互动发展。鼓励职业学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学校的教学改革。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其他形式产教联合体。

第十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累计不少于2个月。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实习责任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研发中心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要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学生,按照约定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禁止安排实习生每天超过8小时工作或者连续超过8小时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或委托职业学校办班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学校要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企业应当主动选送初次就业和未获岗位技能资格的职工到职业学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扶 持

第十五条 县政府将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用于:

(一)资助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业园、合作建设研发中心、生产车间、教学工厂等校企合作项目;对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5万元,企业先进个人每人奖励0.5—1万元。

(二)对职业学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奖励;对成效明显的项目每个奖励3—5万元;

(三)对与职业学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对成绩显著的企业每个奖励3—5万元,奖励资金应在年初列入财政规划;

(四)资助职业学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实习责任保险;

(五)教师进企业实践培训;企业技师进学校培训指导;校企联合开展专业建设等项目。

(六)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县财政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教科、财政、人社、经信等部门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第十七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和范围的,委托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享

受企业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企业支付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等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规定执行。对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八条职业学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实践教师、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和接受实习的企业,要建立保障师生安全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师生安全。

第二十条职业学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企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资金,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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