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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7〕25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襄汾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首次出台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临汾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以下称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条纳入考核的单位有(以下称各被考核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和质监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供销社、县公路段、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烟草公司、县农机中心、县交警大队、县消防大队。
未纳入考核的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核纳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突出重点工作落实、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六条县长担任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位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县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被考核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称责任书),报县政府领导签发下达;县公安交警大队与各乡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分解情况和工作目标报县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责任书内容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设立减分项和否决项,同时将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列入责任书中。
第九条县政府要以责任书形式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下达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各被考核单位要以责任书形式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下达到直接管理的下级单位和监管的有关重点企业,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
第十一条各被考核单位在每年年底前按照责任书内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送县安委办。自评报告作为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县安委办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案,报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组织全县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以100分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单独赋分,分值为10分,由县公安交警大队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评分标准并负责考核,将各乡镇政府考核得分于1月10日前报县安委办。
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单独赋分,每项工作分值为5分,由县有关部门负责细化各乡镇政府的工作任务并督查完成情况,提出得分意见。县安委办对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得分进行汇总,最终得分以满分100分进行折算,并依据得分情况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受到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5分;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分;受到县安委办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5分。扣分依据为考核年度内下达的通报。
第十六条各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果评为不合格:
(一)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消防、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责任事故的;
(二)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责任事故的;
(三)辖区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般以上(含较大)事故的;
(四)发生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事故瞒报、迟报或应急处置不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经县安委办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及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成绩中。同时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委员会、县综治办、县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县安委办。
第十九条县政府对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县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县安委办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兑现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生产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纳入考核的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未纳入考核的其他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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