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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7〕71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防止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14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建立财政、国土、地税等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按照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构建综合治税工作的角度出发,共同研究加强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联合行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沟通情况和信息,建立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形成土地税收管理的税源监控网络。
二、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下发用地批文时,要同时告知地税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等,以便于地税部门及时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
地税部门在出具相关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时,应同时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税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机制
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税源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对于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在申请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手续,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四、农用地转用为应税土地的纳税人的确认
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耕地占用税,下同)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表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城市和农村、集镇建设用地审批中,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没有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五、缴纳耕地占用税资金的来源
县人民政府承办农用地转用的单位(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中心)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纳的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时,对实际用地人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用地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包括已出让和未出让的),应缴未缴的耕地占用税,由所属土地储备中心一次性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补缴入库。鉴于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土地储备中心缴纳耕地占用税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一次性拨付。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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