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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相关问题的回复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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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相关问题的回复

来信时间:202403月18

来信问题:我已经办理过办学许可,期间审批局收回襄汾所有有手续机构的办学许可,说是办理更换,后来一直没消息,过去问也是说让等消息,导致我的办学许可证已过期,现在又要求注销已办的办学许可,才能重新办理,还要求是我自己主动注销的。 在出台政策办证政策的时候,我们各个机构积极响应,早早办下来办学许可,现在我们反而要注销已办的证,目前已导致我们无法经营。

答复时间:20240320

答复单位:襄汾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答复内容来信人,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咨询后,我们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回复您所咨询的问题如下:

一、关于办学许可证收回的情况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部署实施“双减”工作。《双减意见》强调,各地要明确非学科类培训主管部门、设置标准和准入流程。同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截止2021年12月底,我县27所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终止办学并注销办学许可证,21所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全部收回,以便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分类登记。

二、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类登记情况

1.2022年4月27日,山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司法厅、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体育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管[2022]1号)文件,重点任务中(一)完善执法机制中规定,要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坚持先证后照,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许可内容。

2.2022年4月28日,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监管工作的通知》(临教监管〔2022〕2号)文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要求从即日起,教育部门负责监管学科类及各类外语语言能力培训;文旅部门负责监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和一般性文化艺术培训;体育部门负责监管体育项目培训;科技部门负责监管科普知识培训;人社部门负责监管社会实践类培训;卫健部门负责监管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托育机构)。

3.2022年5月13日,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2023年5月8日,临汾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临汾市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规则(试行)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必须在6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2024年1月3日,临汾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临汾市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规则(试行)》的通知(临文旅发[2024]1号)文件中第七条  审批登记  (一)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二)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三)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必须在6个月内按照本规则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临文旅发[2023]16号文件不再执行。

4.2024年1月31日,《临汾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校外文化艺术培训的公告》第三条  各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请于2024年3月15日前,携带《营业执照》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前往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备。对于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先行在属地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到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报备。

5.2023年4月10日,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体育局、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非学科类培训类别细目清单的通知》(晋教监管函[2023]2号)文件,明确了非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类别细目的清单。

6.2024年1月30日,《山西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教监管〔2024〕2 号文件,(一)严格市场准入  1.各市要在省级设置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市的设置标准。对于开展多种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应同时符合所涉及各类业务的设置标准。3.明确准入程序。非学科类线下培训机构须在属地县(市、区)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规范办学许可。非学科类培训机 构办学许可证统一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样本参照教育部 2019 年印制版本。

三、关于办学许可证注销、重新准入登记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3.2020年9月16日,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社厅  山西省审批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审批[2020]14号)附件1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021年,在收回的21所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中,有效期范围2022年到期的有15所,2023年到期的有5所(其中:2023年有2所办学许可证已注销,1所正在注销公示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延续换证是不符合相关规定,需注销之前所收回的办学许可证,按照新的准入规则重新进行审核登记。

目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我们开辟了校外培训机构的绿色通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并公布了业务咨询电话,以供办事群众咨询所遇到的各类疑难问题,以尽快的完成我县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登记工作。期间,培训机构无证无照经营属于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由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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