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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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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通过分析襄汾县成片开发需求,《襄汾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无法满足当前用地情况,为了更加合理的建设用地供给、合法有序征地供地、合理布局区域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动襄汾县经济发展转型升级,襄汾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本次《襄汾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8号)的有关规定,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后,起草了本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1、《原方案》主要内容

《原方案》确定成片开发范围面积99.0347公顷,包含河东平川区片区、城市近郊区片区和西南区片区共3个片区,19个地块,拟征收土地范围共包含17个地块,面积为63.3649公顷。成片开发范围内经营性用地58.8270公顷,公益性用地40.2077公顷,占总用地面积40.60%,符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原方案》成片开发土地占用农用地57.9090公顷(含耕地56.0436公顷、园地0.0491公顷、林地0.3996公顷、其他农用地1.4167公顷)、建设用地40.2904公顷、未利用地0.8353公顷;涉及邓庄镇邓庄村、新城镇湖李村等7个乡(镇)18个行政村。

2《原方案》批复和实施情况

《原方案》于20221024日取得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襄汾县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临政函〔202259号),《原方案》实施周期为2022年,拟征收土地共计63.3649公顷,包含17个项目。截至目前,共实施33.1094公顷。

3、《原方案》调整的原因

《原方案》调出14个地块,面积24.3166公顷,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优化导致项目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不足、项目受宏观环境变化、资源要素不足等因素影响、项目落空等因素导致部分项目无法实施,具体为因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优化调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局部调出0.1710公顷)、贾罕供电所(0.0795公顷)、临汾市陶寺遗址管理处陶寺遗址公园建设工程(1.7779公顷)、中国陶寺研学营地建设项目(0.4499公顷)、中升环保封闭料仓项目(0.2663公顷)、中升钢铁停车场(0.8565公顷)、中升钢铁停车场(2.9688公顷)7个项目,因补充耕地指标不足调出山西宝玉堂艺术有限公司(0.2134公顷)、汽车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局部调出13.3957公顷)、襄汾温馨医养健康家园(1.2782公顷)、襄汾县建宾物流园建设项目(0.6587公顷)4个项目,因受宏观环境变化、资源要素不足等因素影响调出赵曲精神病院(0.457公顷)、邓庄邮政所(0.0813公顷)2个项目,因项目落空调出山西省东铭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项目(1.6624公顷)。

《原方案》保留7个地块,面积74.7181公顷;同时为保障2024年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新增项目用地范围需调入成片开发范围内,共调入7个地块,面积为24.4198公顷;调整后成片开发范围共14个地块,面积为99.1379公顷,拟征收土地范围共9个地块,面积为25.9621公顷。

4、《原方案》调整情况

《原方案》5个地块36.7541公顷保持不变,12个地块10.7499公顷全部调出,2个地块局部调出13.5667公顷、保留37.9640公顷,涉及城市近郊区片区、河东平川区片区、西南区片区;调入7个地块,面积为24.4198公顷。

《原方案》需调出项目14个,总面积24.3166公顷。其中,部分调出拟建项目2个,调出面积13.5667公顷;全部调出拟建项目12个地块,面积10.7499公顷。

《原方案》拟调入项目7个,面积24.1223公顷。其中,拟建项目6个,面积20.0234公顷,已建成项目1个,面积4.3965公顷。

经调整,《调整方案》成片开发范围共13个地块,面积为98.7238公顷,拟征收土地范围共9个地块,面积为25.9621公顷。片区分为城市近郊区片区、河东平川区片区、西南区片区和西北区片区。

5、调整后区域基本情况

调整后的成片开发范围包括城市近郊区片区、河东平川区片区、西北片区和西南片区4个片区。包含14个地块,总面积为99.1379公顷。拟征收土地范围共包含9个地块,总面积为25.9621公顷。

城市近郊区片区调整后成片开发范围面积为46.1095公顷,包含4个地块,涉及新城镇湖李村、景毛乡南高村等2个乡(镇)4个行政村。其中CJPQ-3CJPQ-4为已建成地块,面积共计35.6699公顷。拟征收土地共2个地块,面积为10.4396公顷,涉及新城镇湖李村、景毛乡南高村2个乡(镇)2个行政村。

河东平川区片区调整后成片开发范围面积为47.5695公顷,包含7个地块,涉及襄陵镇西院村、邓庄镇燕村、南梁村和新城镇桥子沟村等3个乡(镇)7个行政村。其中已实施33.1094公顷,拟征收土地共5个地块,面积为14.4601公顷,涉及襄陵镇西院村、邓庄镇燕村、南梁村和新城镇古城庄村等3个乡(镇)6个行政村。

西北片区调整后成片开发范围面积为4.9144公顷,包含2个地块,全部位于古城镇京安村。其中XBPQ-2为已建成地块,面积为4.3965公顷。拟征收土地地块1个,面积为0.5179公顷。

西南片区调整后成片开发范围面积为0.5445公顷,包含1个地块,位于永固乡南董村。

6调整后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本调整方案主要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32.5347公顷,占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的32.82%,完善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0.4141公顷,占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的0.42%,用于电力设施建设;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5317公顷,占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的7.60%,保障居民基本医疗,增加群众就诊机会,提供健康服务;居住用地2.9841公顷,占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的3.01%,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商业服务业用地1.6260公顷,占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的1.64%,用于开展商业活动,满足加气和零售加油设施营业网点建设运营,为居民生活提供更多便捷服务,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工矿用地54.0474公顷,占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的54.52%,实现工矿或其他企业的生产功能

7调整后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调整后本方案共包括14个项目,面积为99.1379公顷,其中:已实施项目6个,面积为73.1758公顷,包括2个交通运输用地项目、1个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项目、1个公用设施用地项目和2个工矿用地(其中HDPQ-6已实施12.6989公顷,剩余5.2687公顷未实施);拟实施项目9个,面积为25.9621公顷,具体为工矿用地项目4个,居住用地项目2个,商业服务业用地项目3

调整后计划完成征收土地面积25.9621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计划拟建项目9个,全部于2024完成。

1  调整后成片开发实施项目汇总表

片区名称

地块编号

建设项目

面积(公顷)

成片开发范围

拟实施项目

已实施项目

城市近郊区片区

CJPQ-3

襄汾县人民医院

7.5317


7.5317

CJPQ-4

道路

28.1382


28.1382

CJPQ-7

居民住宅

2.4396

2.4396


CJPQ-8

国林碳汇投资控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新能源循环经济综合产业园

8.0000

8.0000


小计


46.1095

10.4396

35.6699

河东平川区片区

HDPQ-1

襄陵西院加油站

0.1256

0.1256


HDPQ-3

襄汾荷花园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0.4141


0.4141

HDPQ-5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1

19.9964


19.9964

HDPQ-6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汽车装备制造产业园

17.9676

5.2687

12.6989

HDPQ-8

凯达加油站

0.9825

0.9825


HDPQ-9

望道新能源综合利用项目

6.1363

6.1363


HDPQ-10

山西诚荣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件智能化汽车零部件项目

1.947

1.947


小计


47.5695

14.4601

33.1094

西北区片区

XBPQ-1

加气站

0.5179

0.5179


XBPQ-2

道路2

4.3965


4.3965

小计


4.9144

0.5179

4.3965

西南区片区

XNPQ-6

中升还迁楼

0.5445

0.5445


总计

99.1379

25.9621

73.1758

8合规性分析

调整后的成片开发区域符合襄汾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红线管控要求,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9、公益性用地比例

调整后成片开发范围面积99.1379公顷,其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5317公顷,公用设施用地0.414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2.5347公顷,公益性用地合计40.4805公顷,占总用地面积40.83%,符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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