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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2年01月13日 08:54:16 

襄汾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目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期,火险等级增高,护林防火形势严峻。为确保全县范围内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襄汾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山禁火令。

一、封山禁火期: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5月15日。

二、封山禁火区:大邓乡、陶寺乡、新城镇、襄陵镇、汾城镇、古城镇、南辛店乡、南贾镇8个乡镇所涉及的退耕还林区、灌木林区、天然林区、三北防护林区及荒山、荒坡、荒沟等。

三、禁止在林区边缘耕地内焚烧秸秆、根茬、杂草及燎地边等野外用火行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禁止在林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烧香、放炮,烧烤干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五、禁止在林区边缘空地开荒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

六、禁止在林区从事狩猎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

七、严禁牛羊工或从事其它项目的人员带火种入山,禁止牛羊进入封山禁牧区和幼林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

八、精神病人、痴呆人的监护人要严格控制精神病人、痴呆人携带火种,严禁进入林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九、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林区,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实行专人负责,24小时死看硬守,杜绝一切火种入山。《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封山禁火区乡镇要在主要入山路口树立醒目的防火标志,设立防火检查站,派专人上岗值守。《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在封山禁火期间违规用火者,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政府设立24小时森林防火举报电话: 12119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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