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人大常委会聘任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试行办法
(2011年12月23日襄汾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各工作委员会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各工作委员会可聘任工委兼职委员若干名。
第三条 聘任的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县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外)。
(二)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三)热爱人大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并经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能按时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及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聘任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的程序: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建议名单,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决定后颁发聘任书,常委会机关发给委员证书。
第五条 聘任的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职责: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襄汾为目标,切实维护法律法规在全县范围内的贯彻实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在县人大常委会和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协助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收集、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提出建议和对策,为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审议、监督有关工作服务;
(三)参加所在工作委员会会议和讨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五)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兼职委员在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时,应处理好与本单位工作的关系,所在工作单位应积极支持其履行职责,县人大常委会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聘任的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的任期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期同步,特殊情况可以辞职或解聘。
第八条 兼职委员在执行委员职务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出勤对待,县人大常委会给予适当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