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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版 |
2010年8月10日 |
近年来,农村地区外出打工的男女青年呈上升趋势,适龄青年到了结婚的年龄,往往趁春节回家过节的时候草草将自己的终身大事定下来。而且,受到世俗影响,女方往往索要巨额彩礼,并不进行婚姻登记。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就会出现因彩礼而引发的财产纠纷。
2009年春节前,家住襄汾县南贾镇的小东(化名),与邻村的小丽(化名)举行了订婚仪式。由于二人均在外地打工,春节回家探亲时经人介绍后,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当地的风俗,男方小东付给女方小林8.8万元作为“彩礼钱”。除此之外,小东称,订婚前后,还给了小林5000元现金作为认亲钱及价值2260元的戒指一枚。双方未登记结婚,正月一过,二人便回到各自的城市打工挣钱。期间,二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联系。可谁想,半年后,小林却与他人结婚。由于拿不回彩礼,小东一纸诉状将小林和其父亲告上了法院。襄汾县人民法院在接到诉讼后,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小林及其父亲返还其彩礼8.8万元。后小林不服,向襄汾检察院申请抗诉。
近年来,关于彩礼导致上访闹上法庭的事情还有很多,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向当地检察院申请抗诉,占有相当的比例。2006年,王某与女友李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20天后,双方因彩礼问题产生争执,几天后,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彩礼10万元。2003年,张某和其女友田某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后因故发生纠纷,张某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8.8万元。
在审查办理南贾镇此类案件中,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是由于男女青年不能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特别是女青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结婚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把婚姻的基础建立在金钱上,常常因为“彩礼钱”闹得不可开交,一旦“分手”就诉至法院,影响社会稳定。为此,该院结合开展“恪守检查职业道德,促进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积极与南贾镇妇联及东牛村委会联系,同他们一起在东牛村青年中开展了“不做金钱奴隶,树立社会主义正确婚恋观”的专题教育,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