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三)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贯彻执行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作;管理我县中介机构从事劳动招聘、咨询和培训工作。
(四)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机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全县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及管理规划关组织实施;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在职职工、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进行技能培训和对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组织管理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组织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五)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对全县企业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贯彻落实;审核县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不含离休人员公费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企业职工福利的政策、待遇标准。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九)贯彻执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